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金管會對華南商業銀行前行員挪用客戶存款及繳稅等款項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300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華南銀行林口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存款及繳稅等款項,該行存匯交易及會計日終結帳作業,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華南銀行林口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於110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間,以更正(EC)交易、遲延入帳或重複執行存摺取款交易等方式,挪用客戶存款及繳稅等款項計14筆,涉及客戶數計11戶,金額約236萬元,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之情事。
(二)    經核該行辦理案關存匯交易及會計日終結帳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未有效建立「臨時存欠」及「過渡科目」之控管機制,致涉案行員得以自行執行該等交易,將客戶款項以現金方式提領或轉帳存入涉案行員關聯戶帳戶以挪用客戶款項。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督導主管授權交易及更正/取消交易之覆核作業:包括主管(存匯襄理)對代收款項之更正交易,未依該行內部規範確實查對原始憑證及錯誤內容即予放行,放行後亦未確實覆核更正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及未確實核對「主管核准交易登記表」,以及未確實覆核「臨時存欠」及「過渡科目」整套資金傳票及確認交易之合理性。
(2)未落實督導會計日終結帳之登打及覆核作業:包括日終結帳時相關櫃員未確實登打及逐筆勾稽傳票,主管(存匯襄理)再次覆核作業亦不確實。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張員。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