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個人受疫情衝擊者貸款至年底前可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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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金管會前於109年2月18日函請各銀行對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就個人金融產品(包括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提供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等措施,該等展延期限將於109年7月底屆至。因疫情對個人經濟影響仍須續予協助,金管會於109年5月12日協調銀行延長信用卡及其他個人貸款之債務協處機制期間至109年12月底。
金管會於109年5月12日邀集銀行公會及相關銀行討論,達成下列會議結論:
一、 展延期限:展延期限由原109年7月底止延長至109年12月底止。民眾如受疫情影響還款有困難者,可於受理期限內向銀行申請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
二、 申請展延金融產品:個人金融產品(包括房貸、車貸、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信用卡帳單之應付帳款得申請緩繳3至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違約金及循環利息;其他個人貸款本金或利息得申請展延3至6個月,展延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三、 適用對象:考量疫情影響範圍廣泛,銀行業之紓困機制宜儘量支持客戶,請各銀行受理客戶申請個人債務協處措施時,合理考量客戶受疫情影響之情形,不限醫護人員、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為對象範圍,並請銀行依實務受理情形,調整其網頁內容。
四、 信用卡持卡人的額度:銀行應兼顧客戶需求及風險控管,於客戶申請個人債務協處措施時,不宜通案限制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權利,應充分考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必要情形,如利用信用卡定期扣繳水、電費等生活相關必需之支出,須予以維持續用。
五、 展延期間個人信用紀錄不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民眾如確實受疫情影響且還款有困難者,可在受理期限109年12月底前向往來銀行提出申請,倘已經申請過展延的民眾,如仍持續受疫情影響者,可在上述期限內再向銀行提出申請。金管會希望銀行支持客戶渡過疫情衝擊也協助客戶理債,客戶也要珍惜自己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