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不動產經紀業者刊登房屋廣告,其法定用途應與事實相符(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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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於網站刊登租屋廣告,廣告記載所出租之房屋法定用途為「集合住宅」,惟實際使用執照所載該房屋用途為「一般事務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認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裁處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訴願。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該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如欲作為集合住宅使用,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該業者於刊登廣告時宣稱為「集合住宅」,既未揭露正確資訊,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之規定。
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刊登廣告時應核對使用執照記載內容,確認所登載內容與事實相符,並加強內部教育訓練及自我要求,以確保民眾獲得正確資訊,維護交易安全,並避免因刊載不實廣告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