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聖誕假期屆至 市售應節商品73%不合格!(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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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噹~叮叮噹~一年一度的聖誕佳節將至,隨處可見的聖誕樹、重複播送的聖誕歌曲、商家推出的聖誕商品,都讓人感受到滿滿的聖誕氛圍,彷彿身處於北歐一般。在聖誕節前夕,免不了要添購各式各樣的應景商品,替家中營造濃濃的聖誕氣息。 放眼路上的文具店、生活百貨店及量販店也早看準商機,紛紛在店內打造聖誕用品區,販售各式各樣的聖誕裝飾、雪花罐、聖誕服裝、聖誕禮物等,搶攻消費者荷包。 為了替消費者權益把關,消基會於12月5日至15日間,於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隨機採樣聖誕節應節商品,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對採樣商品進行調查,檢視其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採樣時間與地點 採樣時間:民國106年12月05日至15日。 採樣地點及商家鎖定在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隨機購買30件聖誕節應節商品,如聖誕帽、聖誕裝飾、聖誕驚喜包等,其中包括17件一般商品及13件玩具商品。 價格、標示調查與結果 價格: 本次購買的30件樣品中,價格最高者為8號「聖誕拐杖」,售價140元;最低者為26號「聖誕帽」,售價9元。 標示調查:參照《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進行檢視。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為商品標示的基本大法,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此外,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7件樣品,其中15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由於許多聖誕裝扮商品的主要使用者以兒童居多,完整商品標示和使用、警語標示更是重要指標;故在此次調查中,消基會也特別採樣13件玩具商品,並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做為檢視依據;而玩具商品應標示事項如下:一、玩具名稱。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三、主要成分或材質。四、適用之年齡。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而在此次調查的玩具,多屬於應施檢驗玩具範圍中的玩具配件及節慶、派對及裝扮玩具,故商品應於進口時或出廠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檢)驗合格,並註記商品檢驗標識後,方可輸入及於市面上販售。 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3件樣品,其中7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調查結果: 商品標示法 本次調查結果中,17件一般商品(編號1號至17號)中,有1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沒有標示「商品名稱」的商品有8件,占47%。 沒有標示「廠商資訊(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的商品有5件,另1號「聖誕驚喜包」未標示製造商地址、8號「聖誕拐杖」地址標示錯誤、12號「聖誕閃亮驚喜包」無廠商資訊、17號「聖誕3cm鈴鐺吊飾」無製造商地址,共9件不符規定,占53%。 沒有標示「主要成份及材料」的商品有7件,另有1件商品(9號)成份標示與實體物品不符,故共有8件不符規定,占47%。 沒有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的商品有10件,占59%。 沒有標示「製造日期」的商品有11件,占65%。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在本次調查結果中,13件玩具商品(編號18號至30號)中,有7件不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13件商品皆有標示「玩具名稱」,合格率為100%。 沒有標示「廠商資訊(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的商品有3件,另29號「塑膠玩具」進口商地址標示錯誤,故共4件商品不符規定,占31%。 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的商品有3件,占23%。 沒有標示「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的商品有3件,占23%。 沒有標示「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的商品有3件,另22號「PP圈+燈」之「警告注意」字體小於5mm*5mm,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故共有4件不符規定,占31%。 商品檢驗標示:除26號「聖誕帽」及30號「可愛拉絨布聖誕帽(大)」2件商品屬非應施檢驗玩具外,其他11件玩具商品皆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需註記商品檢驗標識;本次調查中,2件商品未標明商品檢驗標示,另23號「節慶道具飾品」及24號「DIY玩具」檢附之商品檢驗標示查無資料,共4件不符規定,占36%(﹝4/11)*100)。 總計 本次共採樣30件聖誕節週邊商品,共22件商品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73%。 而30件商品中,共有10件商品未標示其成份,1件商品(9號「聖誕飾品」)成份標示與實體物品不符。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清楚標示商品之成份與材料,因聖誕飾品在裝飾時會與人體直接接觸,如標示不清,消費者則無從挑選適用自身膚質的產品,倘若因觸碰導致過敏紅腫,產生後續消費爭議,實是不妥。 消基會也發現,14號「聖誕特價包」及15號「聖誕樹文具組」的內容物中,有3件玩具商品與23號「節慶道具飾品」及24號「DIY玩具」相同,包裝上皆有檢附商品檢驗標示,但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驗標示查詢網站中卻查無資料,讓人不禁懷疑其標章真實性。 聖誕驚喜包,是驚喜還是驚嚇? 本次採樣中,有4件商品為聖誕驚喜包或聖誕特價包(1號、7號、12號、14號),適合送禮或交換禮物,惟本會同仁採購後,非但沒有感到驚喜,反而感到十分驚嚇。除了外包裝標示不齊全外,驚喜包內多數商品標示未完整,甚至無標示,更有商品上滿是汙漬,令人不敢恭維。 而參照行政院消保處於102年5月訂定的「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一點明確規定福袋應標示企業經營者資訊,包括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資訊;且第二點內容資訊應包括:(一)基本商品: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二)機率商品:除前款以外之商品,各該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並與第四點退換說明,應記載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 消基會建議,民眾在選購驚喜包時,最好先檢視前述應記載內容,並詢問店員是否有提供退換貨,且盡量於購買後當場確認其內容是否有瑕疵或汙漬,如有瑕疵可依福袋上退換說明或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及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等規定向業者要求退換貨。 結論 檢視30件樣品的標示,共22件不符合規定,比例高達73%,顯見不論北、中、南地區,一般市售聖誕節週邊商品標示多數未遵照規定落實。主管機關對上揭不合格商品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代理商、經銷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為顧及店家與廠商信譽,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不明或標示不全之商品。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主管機關應加強節慶商品的抽查與檢驗,並就市售商品標示不合格率偏高現象,提出有效改善作為,俾維護消費者權益。 2.針對應施檢驗商品,主管機關經濟部應加強源頭管控,以減輕商品後市場管理之盲點,並強化應節商品之專案稽查,避免不合格商品於市場四處流通。 對業者 1.警告標示是提醒消費者的重要訊息,業者標示字體應依規定呈現,讓消費者能確實清楚閱讀注意事項,以達到警告目的。 2.檢視30件樣品中,僅8件符合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由此可知,業者仍輕忽相關規範,盼所有業者應儘速改善,以維護消費權益,並免遭處罰,方為上策。 對消費者 1.購買時確實檢視商品標示是否合乎規定,完整的標示是選擇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可瞭解商品的成份、製造業者、使用方法等資訊。 2.不少小朋友喜歡在聖誕節時負責裝飾聖誕樹或以相關飾品佈置室內,家長萬不可等閒視之,本次購買的商品中,部分商品有突出的尖端、對皮膚有刺激性或是拉扯易斷裂等問題,小朋友在佈置的過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家長應注意選購有檢驗標識的商品,以維全家人安全。 3.選購節慶裝飾商品時應注意標示是否清楚,如為電器類商品更應注意額定電壓、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等資訊,並應依標示上之使用方式及警語謹慎使用,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