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韓」流冷碎粉絲心: 痛快花了錢,痛苦卻難言(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5247

2015年「韓」流襲台,舉辦售票之粉絲見面會高達45場(附件一),而韓國綜藝節目「Running Man」七人主持群在今年1月29日於桃園巨蛋舉辦的「2016 RM LIVE IN TAIWAN」,參與人數7,200人、總收入3,600萬元(附件二),是2014年以來的帝王級「韓」流。故「搶票」成功與否關係粉絲能不能一睹偶像風采,連帶產生黃牛大量收購票券再以高價售出牟取暴利。所以,粉絲團和主辦單位為確保鐵粉有票可買,常見由第三方團購團票。 一、本次消費糾紛之緣起 本會近來收到數起「2016 RM LIVE IN TAIWAN」陳情案件,指出「早鳥」不一定有福利,更衍生出消費糾紛。 「2016 RM LIVE IN TAIWAN」原本預計於2015年11月13日(五)晚間8點在林口體育館舉行,因成員之一的金鐘國無法來台,導致「七人合體,全員到齊」破滅,主辦單位升宏國際遂延期至2016年1月29日。粉絲自8月就跟主辦單位唯一認可團票的「RM台灣總站」購買6,800元最高價位之票券,不過購買團票時,消費者必須接受標題是「所有信件內容請勿公開,謝謝大家」的「不平等條款」: 1.位置會依照當初的匯款順序下去由主辦單位公平分配。 2.團票恕無法提供選位,但是保證一定會有票。 3.團票只是單純替粉絲服務,我們並未收取任何手續費,一切按照規 則配票。 4.團票位置由主辦單位分配之後寄給各位。 5.團票要等到您收到票之後才會知道位置(附件三)。 至於消費者詢問團票位置事宜時,粉絲團回以:「團票是公售之前要完成的!」可見團票確實能比從玫瑰大眾售票系統購票的人優先取得視野更佳的位置(附件四)。而從陳請者提供的截圖可知「RM台灣總站」僅負責收取票錢,後續寄票等事務歸主辦單位升宏國際負責(同附件三)。 換言之,主辦單位應負擔起後續作業,其宣稱在玫瑰大眾1月4日公開售票後10日會陸續寄出,意即購買團票的消費者可於1月14日收到票券。但消費者遲遲沒收到,粉絲團在1月16日發表的聲明坦承仍在「催促」主辦單位儘快寄出(附件五)。可是到1月18日仍無粉絲收到團票,致電「RM台灣總站」後才在當日17:56以限時掛號寄出(附件六),而19日卻是主辦單位升宏國際訂定能退票的截止日。 消費者收到票券時座位卻非6,800元的特A區,是緊鄰售價3,500元的黃C區。消費者寄信給主辦單位詢問是否能夠退團票,對方回:「小編:台灣總站粉絲團之團票規則原本就是寫明不能退票的喔!感謝您!」(附件七) 依照上述購票的順序,絕不可能是位於2樓的看台區(附件八),且票券蓋有「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戳印(附件九),顯見票券是統一由玫瑰大眾負責。消費者多次寄臉書站內信詢問「RM台灣總站」,得到的卻是「已讀不回」;其只好轉向主辦單位理論,才驚覺該公司登記於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0號9樓的營業地址並無「升宏國際」,聯絡電話也無人接聽。 二、本會實地探訪與聯繫升宏國際負責人過程 本會致電商業司確認升宏國際公司登記地點實為上述地址,然實際到了現場後警衛表示該棟辦公大樓並無此公司;上樓確認後,發現該登記地址為「禾欣會計師事務所」。對方表示,和升宏國際負責人鄭仲盛僅有轉交信件及會計關係;本會出示升宏國際的營業電話號碼進行核對,發現亦非屬於會計事務所所有。 爾後本會透過媒體管道取得鄭仲盛的手機號碼,並於1月29日致電詢問如何處理退票事宜,對方回應如下: 「我們來說很簡單,因為我們所有團票也好,或是廠商的購票也好,不管粉絲團或廠商我們都是針對他們的單位做退票的受理,我們無法對他們單位的員工也好或粉絲團的粉絲......因為我們不是跟他們交易。如果是粉絲團或單位來跟我們退票,我們當然是會受理的,只要在我們大家的規範裡面;可是,在我們的規範以外『他們』也不會來跟我們退。其實這些粉絲我覺得他們講什麼理由都一樣啦,反正很難擺脫『他們』是專業代購或者是黃牛給我的這種感覺啦。而且我們也給過退票時間,至於『他們』一直在強調什麼時候收到票或什麼的, 我覺得這都不構成任何退票的問題,我單純聽起來是這樣啦。因為不管哪個單位跟我們買的票,他們所發出去的或是什麼的我們不去care,因為我們的交易是跟這些單位,要退也是他們來退,因為我們沒有辦法受理以下這些......這些......這些事情。 至於票我們只是保障大家一定有名額,而且我們會開放團票也好,或是各個單位、廠商的這種團票都是只是保障能夠入場的名額,沒有一個主辦單位能保障有更好的票,因為如果你保障這東西公司你死了,因為你一定被罵翻。」 最後鄭仲盛得知本會非「消保官」後他表示,無論是媒體抑或消基會他皆有權不回應,「一切由消保官裁示。」 三、「見面會」適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會聯絡負責此案件的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彼此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劇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的「其他形式」進行討論,「2016 RM LIVE IN TAIWAN」是否符合該法條,因「見面會」是近年來興起的「活動名稱」,應審視節目內容方得確認。 本會同時詢問其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見面會」是否能適用上述法條規範業者、保障消費者權益。文化部表示,只要活動內容有牽涉唱歌、跳舞、脫口秀,不以時間比例區分,一律是「藝文性質」。根據各媒體1月30日發布的新聞畫面,上述橋段皆有出現,故適用《藝文表演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受理陳情案件的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亦說此次活動所引起的消費糾紛以該法懲處,並會善盡勸導業者儘早退費之義務。 既適用該法,升宏國際明顯不符應記載事項第一條之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子信箱、服務專線)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第六條之退、換票機制:「消費者申請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第九條之消費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爭議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和《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二款的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第三款的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第四款的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消基會呼籲 對業者 1.購買規則中不應加註「但書」等不平等條款,因為票券等同「商品」, 消費者購買時即為事實。 2.購票時間既然優先他者,就應確保位置處於符合同等價位之區域 內。 3.應於票券詳細載明可聯絡之正確公司地址、電話,以便消費者產生 疑慮時溝通順暢。 4.需有義務和受理團購之第三方(如粉絲團)告知票務狀況及票券寄 出時間。 5.消費者從第三方購買之團票能於公告的退費時間內進行退票;且以 消費者收到票券時間為主,即使已過明訂的退票時間,仍應全額退 費。 6.粉絲團進行團購亦有義務交代票務情況,除了臉書站內信、E-mail 之外,亦要公布可連絡之電話給消費者,避免「已讀不回」、求助 無人負責的問題。 對消費者 1.拒絕購買不合理限制之票券。 2.本會發現本次「2016 RM LIVE IN TAIWAN」亦有其他來路不明的票 券,慎選買家實是上策;最好循主辦單位同意發售票券之系統進行 購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