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數位匯流下,消費者要取回視聽選擇權(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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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數十年不公平、不透明的電視經營環境,因而造成台灣電視生態的畸形發展!相關經營業者既不思改進自身的內容與品質,更只求透過寡占、獨佔等不公平的競爭手段,長期綁架台灣消費者的眼睛跟耳朵;進一步更企圖成為掌控輿論、壟斷資訊的跨媒體霸主。 台灣的有線電視,看似讓視聽消費者擁有上百個頻道可供其選擇;手握選台器,就彷彿消費者可以從頭選到尾。究其實,部分節目是從各方收羅過來的,甚至在頻道上不斷重複播送;媒體和代理業者的利益平衡,才是首要考量,豈能奢談視聽消費者所應該擁有的資訊人權呢! 當媒體大亨和頻道代理業者,長期決定電視上可以看到什麼、不可以聽到甚麼,消基會必須在此代表全體視聽消費者發表嚴正聲明:【100個爛節目,等於沒有節目】;政府則有責任確保真正的消費選擇權,決定自己的眼睛跟耳朵想看什麼、想聽什麼,【我要的節目之外,其餘的強制選擇都是多餘的】。 此次【廣電三法】的修法與後續【數位匯流大法】的立法,原本是想藉助數位化科技來營造平台競爭的新環境,好為數位匯流作足準備工作。但三個年頭過去了,到現在修法內容卻只淪為業者的角力場;媒體業者爭鬥著【無線必載】等的假議題,卻無視於消費者長期被剝奪的視聽權益。在神聖的立法殿堂內,若只是要協商分配從台灣消費者那兒掠奪來的視聽權力,如何擴張勢力範圍與更【公平地】瓜食利益,則無異於在做公然的聚眾分贓。 數位匯流的成敗,不僅僅是影視業者的產業利益;值此修法的關鍵時刻,社會各界亦應體會到其跨時代的意義。數位匯流,既是言論自由與創意信念的維護,是激發輿論精進與社群融和的基礎工程,更是國家長遠發展所依恃。 一、消基會謹代表全國視聽消費者,要質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跟傳播媒體業者: 「政府可以不保障消費者的資訊人權嗎?為何選台看電視的權利,可以直接割讓給相關業者,而成為利益分食的租借地?」 台灣有線電視經營,每年收入規模大約550億元以上 ─ 其中有300億元,是來自台灣500萬家戶數,平均月繳500元的總和;另外的250億元,則是各類的廣告收入。數十年下來,這樣的收入用來攤提系統業者的網路建置成本,早已綽綽有餘的。為何還要繼續放任業者綁架眾多消費者的眼睛跟耳朵?動輒數百億的利益只在媒體大亨的手中輪轉,暴利與潛在的效益,讓系統台成為炙手可熱的併購對象;但被出賣的,卻是台灣消費者的基本視聽權益。 請問主管機關NCC,公義與價值何在? 二、消基會的主張: 有線電視網路在完成數位化的建置以後,即應轉型成為資訊傳送的新平台。在數位化頻寬的保證下,系統業者與內容供應商、頻道商等,應該公開的訂定上架與訂閱費用,秉持【不全必載、不得拒載】的原則,盡量把訂閱與否的權利,都保留給視聽消費者自行決定。 關於數位匯流的推動,政府必須以三項基本視聽人權為基礎,保證消費者可以: i. 充分保有選擇收視內容的基本權利。 ii. 在不同的裝置和不同影音品質下,做收視的權利。 iii. 選擇在合適的時間、適當的地點,做收視的權利。 此外,針對本次草案較具有爭議性的部分,消基會的立場說明如下: 1. 分組付費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現行草案內粗糙且不夠進取的漸進分組付費機制,意即「基本頻道」+「付費頻道的分組套餐」。本會主張,除了基本頻道之外,應該讓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真正選擇喜歡看的頻道做收視。其次,消費者即使選擇目前所有的頻道時,其總費用也不能高於目前居住地區之上限費用。 理由: 1. 從資訊人權觀點:NCC在草案內將現有頻道概略切成三份套餐,以分組付費之包裹方式做頻道販賣,實乃剝奪消費者自由選擇收看頻道與節目的權益。 2. 從消費選擇觀點:讓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想收看的頻道與節目,並依據其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支付不同的費率。讓收費機制朝向「使用者付費」的目標前進,「看多少算多少」的「單點」菜單授權,而非是粗糙的分組套餐方式。 3. 從市場競爭觀點: 讓消費者收視頻道有更多的選擇,創造多元競爭環境,才能使品質不良之電視頻道被自然淘汰,以創造出良善的收視環境。 2. 無線必載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道數量,如 1+1, 1+N, 甚至可以將「必載」擴張為20頻。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請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理由: 1. 從資訊人權觀點:若任意擴大無線電台之必載頻道數,恐將造成無線電台的怠惰與不求進步,電視節目品質只會更加低落,終將影響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 2. 從消費選擇觀點:必載頻道增加等於稀釋消費者收看電視之品質,看到非消費者自選之頻道數增加,不免有強迫收視、搭售的意味。 3. 從市場競爭觀點:廣播電視數位化後,雖然數位紅利有增加,但並非讓良莠不齊之無線電視台藉此搭便車,應讓劣質頻道自然淘汰。 關於【廣電三法】的修法,消基會要再次呼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透過【廣電三法】修法與【數位匯流大法】立法,積極保障全國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就應該是廢除不平等條約,讓消費者取回被強佔已久的資訊人權。 收看電視的權益,本該自己做好管理;全體消費者的心聲,籲請NCC一起嚴正告訴業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