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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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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許一個平安出遊計畫 租車出遊:車況、契約是兩大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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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車前,應先就車身功能、效能及外觀逐一檢視,再看內部燈號和儀表板上的各種碼錶功能;最後仔細檢視行照、保險卡,同時一邊檢查一邊拍照(或錄影)存證;最後,慎訂契約、不簽超額本票,待還車時,務必取回身分證影本和本票並撕毀。 春暖花開時節將至,屆時國內將會有一波出遊賞花、踏青的熱潮;加上國內有許多非常棒的景點,風景並不遜於國外,因此,大家應該已經開始籌劃國內旅遊,也可能考慮用租車方式出遊,今天我們就來討論租車必須要注意的一些細節。 壹、租車時須注意事項 租車可分為一般小自客車與機車,我們討論、分述如下: 一、小客車部分: (一)當你打算要用租車方式出遊時,記得先上網查看政府單位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內容,先行瞭解後,至租車公司取得契約審閱權利,按著政府公告內容,比對業者提供的合約書逐項審閱,如沒問題再簽約。 (二)就車身功能、效能及外觀逐一檢視: 先檢視外觀,由前保險桿、引擎蓋、右前葉子板,右前門、右後門、右後葉子板,後行旅箱蓋、後保險桿、左後葉子板、左後門、左前門、左前葉子板、車頂及前、後玻璃是否有凹痕或刮傷;有,要先拍照(影片)留底,並註記於契約內。 (三)車輛內部檢視 1、發動引擎,檢視儀錶板燈號是否有異常亮燈,如有,應考慮換車,因為亮燈代表該車有故障訊號。 2、轉動雨刷作動是否正常。 3、方向燈、大燈、故障燈是否正常、後剎車燈、小燈、方向燈是否正常。 4、水溫錶、油錶是否正常運作。 5、在怠速時,引擎轉速錶運轉是否平穩。 6、移動車輛時,剎車制動力是否正常。 7、移動車輛,變速箱是否有異常聲音。 (四)檢視行照是否與車牌號碼相同。 (五)檢視車輛保險卡,是否有投保。 (六)一切檢查無誤後,對車況有問題處拍照存證,再簽政府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或者針對業者提供契約有問題處修正過後,雙方簽名、蓋章。 (七)建議最好別租超過5年以上的車輛較為保障(可由行照上出廠年份分辨)。 二、一般機車: (一)檢視機車外觀是否有損壞部分;有,拍照存證。 (二)引擎發動是否怠速平穩。 (三)方向燈、大燈功能是否正常,剎車燈、小燈是否正常。 (四)前後剎車是否作動正常。 (五)檢視行照是否與車牌相同。 (六)檢視保險卡是否有投保。 (七)一切無誤後,逐條審閱合約再簽名。 三、電動機車部分: (一)逐項檢查外觀。 (二)大燈、方向燈、剎車燈是否正常。 (三)前、後剎車是否正常。 (四)電瓶是否充飽。 四、以上都沒有問題後,請在出車前記得問租車公司,該車輛是加92、95或98汽油。 五、對剛租的汽車或機車因性能不熟,所以車速務必要保持安全速限,以確保安全。 貳、小心檢視契約內容,免除後患無窮! 出門遠遊,駕駛的租借汽(機)車又不是自己熟悉的座駕,一不小心出點狀況,花費金錢事小,身心煎熬才是難過。所以,與租借業者簽訂的「租賃定型化契約」必須要仔細看清楚,不懂問明白才好! 根據消基會和行政院消保處所受理的申訴與調查經驗,以下是消費者必須要審慎考量的契約內容: 一、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 (一)第四條、租金每□日□時新臺幣○元整,共○日○時,計新臺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包括其他保險者,應於契約中註明內容(編註:請同時看清業者有無投保其他的保險(如第三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險、車體損失險……),最好選擇有充分保險的租賃公司,以分攤租借風險;若無相關保險,可考量自行投保。) 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元(不得逾總租金總額30%)。 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承租人給付之一部。 2、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0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100%。 (2)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50%。 (3)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40%。 (4)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30%。 (5)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還已付定金20%。 (6)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3、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因可歸責於出租人 之違約處理: (1)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a.如出租人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出租人之故意所致者,承租人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b.如出租人未收取定金,承租人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1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出租人之故意所致者,承租人得請求 以約定總租金3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承租人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請求賠償之。 (3)出租人與承租人有其他更有利於承租人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二)第五條、付款方式: □現金。 □信用卡。 □其他:。 擔保方式: □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 □ 內容: 出租人於承租人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編註:切忌不可簽訂任何空白本票;若依業者所求簽訂本票,應看清本票金額是否與汽車價值相當,並注意約明本票退還時間點,以免遭受莫名的財產損失;完成還車手續時,務必取回本票撕毀)。 (三)第六條、本車輛租賃方式: 1、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400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1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1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1小時者(不含1小時),每滿1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1╱10)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6)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1日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1日部分之租金。 2、時租: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40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1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1小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點每小時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1小時得加收百分之○(不高於10%)。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1日之租金者,應以1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第六條之十: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送□原 廠□雙方合意 廠 修理,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點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條之十一、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0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70)之租金;在11日以上15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60)之租金;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20日為限(編註:要注意:萬一不慎發生車體損壞,修復期間的租金計算方式要合理,這是投訴內容的爭議所在,消費者要當心)。 第六條之十二、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 第六條之十三、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承租人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承租人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準用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處理;承租人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出租人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承租人。(編註:這也是投訴內容的爭議所在,消費者要當心) 二、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部分: (一)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 (二)不得約定出租人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四)不得約定不交付本契約書予消費者。 (五)若有折舊費用之約定,不得超過修理費用20%。 參、消基會呼籲 此外, 在申訴處理經驗上,業者還有指定法院管轄一事,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例如契約訂定地、契約履行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並不一定是限於業者方便訴訟的所在地。 另一個值得關切的重點是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存問題,因為簽約內容裡,有非常重要的個人資料,為避免不肖業者將個資當作人頭販賣,因此,簽約時,消費者必須和業者約定個資的後續銷毀處理或返還,甚至在消費者所繳交的影本資料上必須要約定使用目的(在影本空白壓線處寫明「僅限租車使用」等字語,以免不肖業者濫用或出售)。 最後,倘若在租車過程發生任何爭議,建議消費者立即在當地報警處理,爭取時效,或者回到住居地後,靜下心寫好包含人時事地物的申訴函文,檢具重要證據,如照片、契約、影片……等資料,完成投訴程序;若有任何不明瞭的地方,可向消基會【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411234)】或撥打1950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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