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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業者漠視、政府忽視! 75%婚紗攝影業者大行拒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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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完美婚禮是所有結婚新人的夢想,光是結婚拍婚紗,就能為攝影業創造年營業額85.7億元的成績,然而,現行法規卻缺乏一套有效管理婚紗契約交易的強制命令,定金收取多少由業者自訂、解約規定也是站在保護業者的ㄧ方,致使消費者權益長期受到漠視。 婚紗攝影普遍以萬元為單位起跳,高端服務價格更是上看十萬元之譜,但消費者合理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經常面臨業者以消費者違約為由,拒絕退還定金,或僅願意退還部分定金的不公平處境。 依照主管機關經濟部於2007年所頒布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下稱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規定,業者於不超過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得收受定金;又依第8條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業者造成的損害,消費者應負賠償之責。 唯《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僅具政策呼籲之效果,對業者並無強制約束力,即使業者自訂的契約內容嚴重違反《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之規定,亦不生處罰之效果,對消費者的保障明顯不足。尤其婚紗攝影是結婚的重要過程,加上政府長年來鼓勵國人結婚與生育,又豈能放任消費者權益在婚紗攝影的領域中被忽視? 有鑑於《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故消費者與業者發生糾紛時僅能回歸《民法》規定處理。消費者若於服務提供前終止契約,依據《民法》第249條,若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契約不能履行時,業者得不退還定金。但根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定金以不超過總價金之20%為限,若事前收取超過兩成,消費者可要求業者退還多收的部分。 若由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時,消費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何,根據《民法》第511條規定,服務未完全提供前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就業者已完成部分服務,消費者需給付相當之報酬,並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損害。 為掌握婚紗業者收取「定金成數」與「終止契約規定」的實際狀況,消基會抽樣調查全台20家婚紗攝影公司,並以現場訪查與電話訪查兩種形式同步進行,調查期間從3月7日到3月11日止。結果顯示,85%業者未依照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進行交易,收取總價金兩成以上為定金;75%業者更強勢執行定金概不退還的終止契約條款。 二、85%業者收取定金超過總價金兩成、定金成數收取最高達59%(見附件一) 調查結果,20家抽樣業者當中,僅3家(占15%)業者收取定金,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即定金成數不超過總價金的20%。合格的業者,分別是(07)假期婚紗攝影公司、(13)長隄婚紗概念館、(15)希臘風情婚紗館。其餘17家(佔85%),則超收定金20%以上,調查更發現,業者收取定金成數最高竟達59%。 (一)定金收取成數20%以上的業者為(14)卡尼爾精品婚紗館。 (二)定金收取成數30%以上的業者達8家,分別是(06)凱洛琳婚紗公司、(8)新娘?物語婚紗公司、(9)京華國際婚紗影城公司、(12)時尚婚紗公司、(16)翡麗婚禮臺南旗艦店、(18)群麗婚紗自然影像館、(19)雅湘堤婚紗公司、(20)奧莉維亞花園婚禮公司。 (三)定金收取成數40%以上業者有6家,包含(02)卡地雅精品婚紗公司、(03)蘿亞結婚精品公司、(04)台北法國巴黎婚紗公司、(05)凱瑟琳國際婚紗攝影公司、(10)華納婚紗臺中店、(17)法頌麗緻婚紗公司。 (四)定金收取成數50%以上業者有2家,各為(01)麗舍時尚婚紗公司、(11)林薇婚紗時尚公司。 三、 75%業者施行禁退條款 已繳定金概不退還 根據《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業者得不退還定金,而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定金以不超過總價金之20%為限。 調查結果顯示,20家業者當中,有5家合於定型化契約規定,即終止契時,僅扣總價金20%之定金,分別為(07)假期婚紗攝影公司、(13)長隄婚紗概念館、(14)卡尼爾精品婚紗館、(15)希臘風情婚紗館、(20)奧莉維亞花園婚禮公司。 終止契約時定金金額拒還,且沒收之定金超過總價金20%的業者,共計15家,包含(01)麗舍時尚婚紗公司、(02)卡地雅精品婚紗公司、(03)蘿亞結婚精品公司、(04)台北法國巴黎婚紗公司、(05)凱瑟琳國際婚紗攝影公司、(8)新娘?物語婚紗公司、(9)京華國際婚紗影城公司、(10)華納婚紗臺中店、(11)林薇婚紗時尚公司、(12)時尚婚紗公司、(16)翡麗婚禮臺南旗艦店、(17)法頌麗緻婚紗公司、(18)群麗婚紗自然影像館、(19)雅湘堤婚紗公司、(06)凱洛琳婚紗公司。 拒退業者中,(06)凱洛琳婚紗公司拒退情節較輕,該業者規定,一周內終止契約時,已收取的定金(總價金35%)可全額退還,但一周後要求終止契約,則拒絕退定金,且全部沒收。雖然該業者給予一周無條件終止契約的保障,但一周後消費者仍有權要求終止契約,惟需賠償業者損害,賠償金額至多為總價金20%之定金,消費者有權拿回剩餘的定金。 四、婚紗攝影業高度競爭 消費糾紛案長期不減 結婚是一生一次的大事,婚禮新人選擇婚紗攝影的消費需求高,依內政部統計顯示,十四年來,全國結婚登記對數每年平均值為14萬7514對新人,近四年來結婚新人對數更在平均值之上,儘管市場需求穩定,但業者營收卻仍現萎縮狀態。 經濟部統計處資料顯示,攝影業近五年的營收逐年下滑,從2011年的100億4328萬7千元,縮減至2015年的85億7105萬3千元,顯示業者之間高度競爭,特別是台北地區婚紗攝影業高度集中,彼此競爭更趨激烈,藉由行銷話術與削價促銷積極攬客,但降低獲利的同時也使服務與品質大打折扣,也導致消費糾紛案件數長期未減。 消基會申訴案件,2010年到2015年,總共受理182筆婚紗攝影契約申訴案,平均每年受理30件,等同單月收到2.5件申訴委託,由於統計數字尚未納入行政院消保處接案數,因此問題的實質全貌,著實更為嚴重。 消保處統計資料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底,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全台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87件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平均1個月發生17件糾紛,顯示婚紗攝影業者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仍有待改善與加強。 台北市婚紗攝影消費糾紛比其他縣市嚴重,根據消保處申訴案件即時查詢系統,得知台北市申訴糾紛數,是別縣市數倍,台北市104年有68件,新北市也是大縣市,卻只有21件;而105年1~3月,台北市有14年,新北市只有7件。 五、網路新業態爭搶市場 婚紗攝影交易亟需法規強制規範業者 台灣的婚紗攝影業者常提供整合式的服務,從服裝、攝影、造型、衍伸到婚禮顧問、新娘秘書,早已形成一條龍式經營模式。近年來,網路業者相繼加入市場,自助型婚紗業態相繼投入競爭,搶占低價市場與年輕族群,政府若想妥善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制定具強制性的法規已經勢在必行,端視主管機關能否展現積極態度,解決消費爭端。 消基會呼籲 對經濟部 (一)延宕4年的《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應儘速公告 《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公告至今達9年,從本會調查結果觀之,業者遵循程度極低。2012年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時,即表態經濟部已就《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研擬草案,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我們要問,時過四年,至今未何仍無進度? 消基會一年一呼籲,要求經濟部儘速公告《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並就此落實稽查管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降低不公平契約條款糾紛的發生,遏止不當業者的慣性手法,同步保障消費權益。 (二)旅遊展買婚紗攝影,視同訪問交易,應加強宣導 婚紗業者追求交易契機,已從年度婚紗主題展的固定曝光,進一步走向在非同質性的主題展(例如旅遊展)中爭取業績,在這類情況下,由於消費者在未具心理準備、無其他商品比較、無法獲得資料與時間等條件下簽定交易契約,事後往往發生解約糾紛,形成消費權益受侵害的新問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載明,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屬於訪問交易。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消費者到旅遊展購買婚紗商品,應視同訪問交易並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保護,享有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可無條件解約,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為免爭議,經濟部應加強宣導,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在實務上雖無拘束效力,但本會仍強烈建議業者定金收取不應超過總價金兩成以上,且處理消費者解約時,應同時顧及與消費者間的交易誠信,不應自訂拒退全額定金的不公平條款,傷及企業誠信與交易秩序。 對消費者 (一)簽訂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時,消費者有權利要求5天審閱期 消費者在簽訂婚紗攝影契約前,可在未付任何定金之下,向業者要求五天契約審閱期,以利詳加審視是否有不利於消費者條款的存在,避免走上冤枉路。 (二)簽定婚紗攝影契約前,必問兩問題:1.定金是否超過總價金兩成? 2.解約條件為何? 選對婚紗攝影公司,婚禮才能保障浪漫。業者若是收取兩成以上定金並採行拒退全額定金,請慎重考慮簽約之必要性,這代表業者欠缺誠信,消費者應避免暴露在可能的消費風險之下,徒增困擾。 (三)消費者與業者的權利、義務應詳加記載在契約書上 包含交易的產品內容與等級、口頭承諾的額外優惠、額外收費的項目與價格,都應登載清楚,務必與業者逐項確認後才由雙方簽名或蓋章,並記得向業者取得契約正本,避免事後因雙方認知落差引發糾紛,也利於未來究責或尋求賠償的具體依據。 (四)建議款項分階段支付,不要一次付清 最後,婚紗攝影交易最怕一次付清款項,由於婚紗攝影業提供的服務時期,最短兩、三個月,最長可達一、兩年,漫長的服務期中若發生糾紛,請求返還費用全額的風險大增。強烈建議消費者依下列時間點,分期支付款項:1.定金(不得逾總價20%)2.拍照3.看樣、挑片、排版4.定稿5.相片取件 6.付清尾款。若服務中包括提供婚宴結婚禮服,則費用支付最好保留15%以上,待業者完成全部流程的服務後再支付尾款。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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