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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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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業經本局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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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業經本局103年8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請各接待旅行業遵循辦理,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應達每人每日新臺幣400元以上,或全程總日數1/2以上於本局評選「臺灣團餐特色餐廳」使用午餐或晚餐。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 二、車輛出廠車齡限制,自10年以內調整為12年以內;車輛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 三、車輛副駕駛座前方之擋風玻璃,應設置團體標示(範例供參: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582 )。 四、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之限制,自50分鐘調整為70分鐘。 五、相關罰則回歸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不再重覆規定。 資料來源: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ms=E452EBB48FCCFD71&s=7CA69BBE1E0615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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