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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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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進口食品供作販售用途 應先辦理輸入查驗(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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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或業者自國外輸入食品,凡供作販售等商業用途,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提出輸入食品查驗申請後,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始能進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各港埠辦事處(服務據點聯絡資訊附件) 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經查驗結果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始得進口。 產品如以民眾自用或非供販售用途名義,免查驗進口後,供作販售用途,經查獲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提醒民眾或業者,切勿貪圖方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E7E343F6009EC241&sms=E452EBB48FCCFD71&s=9BA7ACE71AD5F6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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