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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透視非法電子煙(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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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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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市面上出現電子煙,常標榜或讓人誤以為不會產生二手菸或具有戒菸療效,其實電子煙目前在台屬非法產品,衛生福利部將全面查緝,一旦檢出尼古丁或有宣稱療效,即得以藥事法論處。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102年由各縣市衛生局、警、調及關務署等單位自網路販賣、夜市及海關所送驗之電子煙檢體共36件(如圖一),其中有31件檢出尼古丁成分,檢出率達86%(如圖二),相較於往年之送驗及檢出狀況,有急遽增加的趨勢(詳如表一),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來源不明之非法電子煙,以免破財傷身。
電子煙是一種外形類似菸品的產品(如圖三),通常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在使用電子煙吸入氣流時,即可啟動霧化器將煙彈內之液體打成霧氣,產生類似吸菸的效果。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針對102年度檢出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經追查其後續查處情形;31件檢出尼古丁之電子煙,16件以違反藥事法偽禁藥移送地檢署或調查局偵辦,15件尚在調查中。目前電子煙之安全性及品質等均未經確認,是否有戒菸療效也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實,民眾切勿購買使用來路不明之商品,以免吸入更多有害物質,花錢又傷身。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E7E343F6009EC241&sms=E452EBB48FCCFD71&s=BD0A825F276F9B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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