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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消費者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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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濟快速發展,其無遠弗屆的特性,可以在任何時間及地點進行交易。惟在網路交易糾紛頻傳的情況下,能夠提出讓買方與賣方都信任之交易方式,將有助於我國網路交易環境更加健全。「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特性,在於由第三人在收付款方之間擔任中介角色,其目的為提高雙方交易之安全性、公正性以及可信賴性,然第三方支付業者以網路平台提供服務,亦衍生支付款項保管問題以及類似網路交易之各類消費風險。爰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兼顧第三方支付業者之發展等需求,經濟部研擬「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其重要內容如次: 一、為使消費者知悉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服務內容及費用,明訂「第三方支付業者應於契約載明包含可以使用的支付工具、收費(項目、方式及標準)、支付流程、支付帳戶款項提領方式等,如有價金保管機制,應一併說明」。 二、為使消費者交付與第三方支付業者之支付款項,有一定之保障機制,明訂「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就消費者之支付款項提供金融機構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之任一保障措施,並揭示於服務網頁明顯處」。 三、為使消費者利用網路支付發生錯誤時之損害風險降低,明訂「支付發生錯誤時雙方的責任及提供消費者之必要協助與處理方法」。 四、為保障消費者帳號密碼被冒用時之權益並防止損失擴大,明訂「消費者及業者應於知悉其帳號密碼被冒用後之處理機制與損失負擔方法」。 五、為提供消費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務所衍生之爭議機制並予積極處理,明訂「第三方支付業者應載明消費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程序及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 六、為維護消費者於消費糾紛發生時,相關資料均得作為紛爭解決機制認定基礎之權益,明訂「消費糾紛發生時,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得約定僅以其所保存之電子文件,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證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透過本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除使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間之權利義務更為明確外,因該事項具有實質法規命令效力,主管機關經濟部業於本(103)年1月13日公告,並自同年4月15日生效,將能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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