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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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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電子發票」業者幫你對獎,通知方式、索取紙本機制不利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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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統一發票開獎的號碼又即將公布,不少人開始期待自己成為下一位千萬獎金的得主!在財政部強化政策宣導下,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成為民眾的習慣,尤其中獎獎金自去年提高後,小額消費的發票也有可能中大獎,不僅提高民眾索取發票的誘因,也能防止廠商業者逃漏稅。此外,傳統的紙本發票業者須保留5年做存證備查,因此需準備倉儲空間存放。在電子發票上路後,不僅可降低營運成本,還能節省紙張的浪費。 而對經營網路購物服務的業者來說,改用電子發票還可節省郵寄發票給顧客的成本,但對消費者來說,真的比較方便嗎?對相關權益又是否會造成影響?為瞭解現行網路業者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方式,如消費者若仍需要紙本發票會不會受到限制等,消基會於2012年4~5月間隨機抽樣15家知名網路購物商家,進行分析是否有不利於消費者之規定。 (一)索取紙本發票,業者讓你望眼欲穿! 電子發票可以降低網購業者於郵寄費用、人工開立作業疏失以及倉儲方面的成本。消費者也可以避免掉紙本發票整理、保管及核對的作業。一般個人身分的消費者如不喜歡電子發票,僅需要索取紙本二聯式的發票,若是替公司行號、法人組織採購的物品,則需打上統編、抬頭作為報帳核銷用途,此時即有索取紙本三聯式發票的需求。 根據財政部訂定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中第十九條:「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且使用電子發票者,應於網頁明顯處提供整合服務平台網站連結,並於交易完成前將下列事項告知買受人,提供買受人接收電子發票訊息或索取紙本發票之選擇機制:(一) 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二) 營業人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之義務。(三) 買受人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之方式。(四) 買受人得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五) 統一發票中獎之兌獎方式或程序。(六) 其他與買受人行使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營業人依前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者,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並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買受人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營業人應即將統一發票收執聯寄送買受人。」 根據調查結果,(1)payeasy、(5)GOHAPPY快樂購物網、(8)momo富邦購物網、(10)Pchome、(14)博客來、(15)誠品網路書店共6家業者在訂單選項中,提供消費者可直接勾選索取紙本二聯式發票。而(2)17p好康、(3)7net、(4)gomaji夠麻吉、(6)Groupon、(7)lativ米格國際、(9)PAZZO(註)、(11)yahoo!奇摩超級商城、(12)yahoo!奇摩購物中心、(13)金石堂網路書店以上9家業者若消費者欲索取紙本二聯式發票,則需自行另外聯繫客服或至訂單紀錄中申請索取,讓消費者多了一道程序! 註:(9)PAZZO訂單中無任何發票選項,若需開立三聯式發票則需自行在備註欄填寫。 其中(9)PAZZO 、(13)金石堂網路書店、(14)博客來、(15)誠品網路書店,以上4家業者在消費者填寫訂單當下勾選索取發票後,紙本發票會隨貨附上一併寄出,但是 (13)金石堂網路書店僅限「三聯式發票」才會隨貨寄出。另外11家業者則需消費者等待2至15個工作天不等的時間,才會收到紙本發票,貨品與發票分開寄送,加上兩者寄送的時間區隔差異甚大,導致發票不僅有遺失的風險,且會耽誤、影響消費者記帳作業時間。 而(2)17p好康則規定,若該檔販售的商品時間尚未結束,消費者即無法提出索取紙本發票的服務。對於有報帳、核銷需求的人而言,發票的延遲寄發會影響會計/出納的作業;對代訂或團購的團長而言,發票的寄送作業時間越久,向團員請款、領錢的時間也將更為拉長。 (二)業者幫你自動對獎,中獎通知作業不完善! 每到單月份26號的各大報紙頭版小角落,就會出現一小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的欄位。一邊翻著發票一邊眼睛輪流在發票與開獎號碼間不停來回流轉,期盼奇蹟降臨是許多人共同的經驗。然而發票電子化後,這項小小的樂趣無形中就被剝奪了,不過卻可以省去發票逾期未對獎或是對錯月份的遺憾。 本次調查的樣本,當消費者選擇使用電子發票時,業者皆會主動幫忙對獎,若消費者幸運中獎,則是有13家業者會郵寄中獎發票正本以利消費者領取獎金,並以E-mail或簡訊通知。但是編號(2)17p好康則是先以E-mail寄出中獎通知,待消費者回填中獎資訊後才會寄出中獎發票;編號(7)lativ米格國際則是會於開獎後以E-mail及簡訊通知,待消費者回覆寄送資料後,才會將中獎發票寄出。若消費者漏掉中獎的通知E-mail或簡訊,最不幸的狀況就要跟千萬富翁的夢想Say goodbye了! 在《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中第二十三條規定:「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於十五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屆期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洽受領保證金之稽徵機關,以其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賠償或償還,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因此,業者主動對獎算是一種便民措施,但通知中獎及郵寄方式應更完善周全,確保中獎人可以知悉並收到紙本發票,以免消費者與獎金失之交臂,而業者還需負擔賠償責任。 (三)發票號碼及購物明細查詢,8家業者設有期限 電子發票雖然可以免除消費者整理收納紙本的困擾,但並不是所有業者都有提供消費者購物明細及發票永久保存、查詢的機制;若有查詢發票明細與號碼的需求,業者會告知消費者自行於訂單查詢中確認,因此只要消費者能夠看到過往的訂購紀錄,就能一併看到發票明細與號碼。 根據調查結果,(2)17p好康、(3)7net、(8)momo富邦購物網、(10)Pchome、(11)yahoo!奇摩超級商城、(12)yahoo!奇摩購物中心、(15)誠品網路書店7家業者,對於消費者訂單消費資訊的查詢時間沒有上限。(1)payeasy,只開放1年以內的交易資訊查詢;(5)GOHAPPY快樂購物網,僅提供3個月內訂單查詢;(9)PAZZO,只會顯示最近60天的寄出資料;(13)金石堂網路書店查詢日起365天內的30筆歷史訂單;(14)博客來僅提供六個月內的交易資料,以上5家業者若消費者要查詢期限以外的訂購資料及發票明細,則需自行聯絡客服人員。 另外,(4)gomaji夠麻吉,則是因為網站採非會員制,所以消費者無法查詢歷史訂購紀錄;而(6)Groupon,在本會去年12月召開「搶團購餐飲(住宿)券,當心未揭示逾期兌換退費機制、履約保證!」記者會時曾購買餐券測試,但是由於「Groupon」與「地圖日記」兩家網站業者合併後,過往的訂購資料卻一併消失不見,導致無法自行查詢。(7)lativ米格國際則約定,因《個資法》為保障消費者的訂購資訊,故訂單資料只保留120天。 在發票電子化的政策推動下,當消費者購物時,選擇電子發票時就已經將發票的保管責任託付給業者,雖然減少消費者遺失發票的風險,但各家業者所提供的查詢期限不一,若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在保固期限內有問題而需維修卻無法立即查詢、索取發票檔,卻不能提出購買憑證,可能會造成困擾。而統一發票領取獎金的有效期間是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的三個月之內,業者卻只給2、3個月的查詢時間就對消費者不公平。 (四)發票明細資料E-mail中洩光光,易讓詐騙集團有機可趁! 曾經透過購物網站買東西的人,應該都有接過詐騙集團電話的經驗,網路詐騙手法多半由駭客入侵網站而取得個資,以付款方式有誤等藉口,通知民眾到ATM匯款或取消錯誤設定,甚至為取得信任竄改來電顯示,讓人誤以為是該網站平台的客服電話號碼。當消費者起疑心時,詐騙集團竟都能準確的說出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品項、價格、購買日期甚至付費方式等精確的內容,消費者往往不疑有他而讓歹徒得手。 在本次調查中發現,當消費者完成訂購後,業者開立發票時會以E-mail寄發發票(影像)電子檔的包含(4)gomaji夠麻吉、(8)momo富邦購物網、(9)PAZZO、(10)Pchome、(11)yahoo!奇摩超級商城、(12)yahoo!奇摩購物中心、(15)誠品網路書店以上7家業者。寄發發票開立通知的則有(3)7net、(5)GOHAPPY快樂購物網、(7)GOHAPPY快樂購物網、(13)金石堂網路書店、(14)博客來,所寄發的通知信件內,會將部份訂購資訊或個資以馬賽克隱匿方式處理。至於(1)payeasy、(2)17p好康、(6)Groupon共3家業者,則是要求消費者自行登入網站查詢詳細的發票檔內容。 E-mail通知算是業者的貼心服務之一,但是這些資料的寄送是不是絕對安全也是個問題,消費者的購買內容被詳細的公開,反而可能是個資安全的一大漏洞!也成了詐騙集團眼中的肥羊下手目標。 消基會呼籲 1、 根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中第十九條規定,業者應提供索取紙本發票之選擇機制。但本次調查的15家業者中,僅有6家業者在訂單中可以直接讓消費者勾選索取紙本發票,另外9家業者則規定消費者要事後另外提出申請索取。此外,業者直接將發票形式預設為「電子發票」,當消費者未收到發票時,也容易產生業者是否露開發票逃漏稅的懷疑。因此,業者應於消費者填寫的訂單中,明確告知發票開立方式,以免產生雙方誤解。 2、 在本次調查中發現,當消費者申請索取紙本發票後,業者的作業寄送時間相當冗長,往往超過網站上所公告的遞送時間。而樣本中的(7)lativ米格國際更規定,發票要等待7日鑑賞期過後才會寄出,若消費者在7日鑑賞期未滿的時間內要求寄送發票檔,則需簽署備註「確認不需退貨,需索取紙本發票」;消基會工作人員以電話詢問業者,客服表示若消費者索取紙本發票後又有退貨需求,也是可以辦理退貨,但須附上發票正本。然而,一般消費者往往不會特地致電詢問,若看到業者已列出此項規定,可能就此打消索取紙本發票的念頭。另外,簽署備註「拋棄7日鑑賞期的需求」的規定,也明顯有違《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可主張無效。 3、 業者宣稱因《個資法》的關係,為了保障每一位消費者的訂購資訊,故訂單資料只能保留一定的查閱訂單、發票期限。但是業者另一方面又在發票電子檔E-mail傳輸中,將消費者的訂購資訊一覽無遺的顯露出來,兩種反差的作法顯然與《個資法》的精神互相矛盾。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遭詐騙集團利用的事件層出不窮,因此網購業者於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方面,應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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