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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渡假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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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許小姐接到電話通知抽獎中獎,可獲得免費旅遊招待券,但須先偕同配偶參加說明會,會中該公司人員利用錄影帶圖片等介紹海外分時渡假村,並稱只有今天優惠,必須當場簽約,加入會員始可享有,經過冗長的說明及強力推銷後,許小姐簽約購買國外渡假村,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頭期款,其餘分期付款,合計三十一萬元,回家詳閱契約後發現上面條款很不公平,對保障消費者之權利之記載付之闕如,第二天打電話到該公司想解約退款,卻被拒絕了。 說明:   目前業者銷售海外分時度假村會員證,多以電話通知中獎方式,請消費者夫婦一同出席說明會,會中強力推銷該產品,消費者多未考慮即簽定契約,待細看契約條款才後悔,但業者多拒絕解約或要求扣減甚高之手續費。   有關此種銷售方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5年12月5日消保法字第01488號函釋示:「未經消費者邀約,誘使消費者至公司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利,在消費者無心理準備下發生之買賣行為,應屬訪問買賣。」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建議:   目前各公司推銷之海外渡假村產品,消費者僅得依所購買之類別,每年或隔年有七天之渡假村住宿及其設備之使用權,其餘旅遊之機票、交通、餐飲等其他費用均需自行負擔。 且消費者除簽約時之入會費外,每年尚需支付管理費或維護費;如欲參加渡假交換服務,需另外繳交假日交換服務公司年費、交換費等費用。   消費者在決定加入會員前,須考慮該產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決定簽約時,應詳細閱讀契約的條款,消費者有三十日以內合理之契約審閱期,有不清楚的地方,應於契約中以文字註明。   且所簽訂之契約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中如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簽約後如認不合理欲解除契約:   若公司係以上述通知中獎的方式推銷,消費者可於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契約。 此外,此類以通知中獎方式販售渡假村之行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業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規定予以處分,如有相同情形,消費者亦可向公平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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