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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購買海外渡假中心時段使用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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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台北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張先生在家中接獲某外商公司來電告知,若親往該公司接受相關旅遊問卷訪談及諮詢,即可獲贈國外知名飯店七日住宿招待券,張先生不疑,依約前往。其初,該公司人員如電話中所言 就旅遊習慣等相關問題訪談,惟完成問卷調查後,即向張先生推銷所謂以一定金額購買國外某特定渡假中心,每年可使用在住房七日之權(以下簡稱「時段使用權利」之商品,並表示可以再透 過「國際休閒渡假村交換中心」(Resort condominiums International,INC,簡稱RCI),與其他渡假中心交換該商品之使用權。張先生無心理準備下,經該公司人員反覆強力遊說下,倉促購買 澳洲芋渡假中心之時段使用權利,該公司在短短數十分鐘內,即要求張先生完成合約文件之審閱之簽署,所須價款則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經張先生將合約攜回仔細審視發: 該外商公司僅 代理另一家澳洲公司銷售渡假中心時段使用權利。 合約中有關不得退款及不得解約等條款部分,對申購人顯失公平。 購買人須等繳清價款後三個月,始會收到國外寄發之會員證。 張先生深感依此合約無法確保日後是否得行使會員權利,故要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解約退款,卻被該公司以: 合約中規定不得解約退款, 該公司行銷方式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範之訪問買賣,故無所謂七日審閱期等理由回絕。張先生不服,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府鑑於該類申訴案件有日增趨勢,為避免此類銷售公司以「渡假中心時段使用權」非屬商品為由,規避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除函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合約公平性外,並函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針對合約中不得解約條款及該類商品之推銷方式是否適合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作進一步解釋,俾利本府作為解決該類消費申訴之依據。嗣經行政院消委會函覆略以 ,本案海外渡假村會員權利等商品之銷售型態,公司未經消費者邀約,以旅遊問卷調查,誘使消費者前往該公司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如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發生買賣行為,似仍屬訪問買賣,消費者自得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亦應有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二)本府依據行政院消委會之函釋,函請該公司儘速處理與張先生間之消費爭議。 三、處理結果: 該公司經本中心協調後,同意與張先生達成協議,全額退款,本糾紛能圓滿解決。本府並配合前揭解釋函發佈新聞稿及注意事項,希望消費者於購買前,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避免不必要糾紛。 四、消費者於購買渡假中心時段時用權前,應注意下列幾點: (一)該銷售公司是否擁有國外渡假中心之代理權?(應提示相關證件) (二)該渡假中心有無完善之會員人數規劃?將來代理公司吸收會員額滿後,是否仍會保留在台服務處,以處理轉讓會員卡等後續服務工作? (三)合約是否註明為訪問買賣,購買者可否享有七日審閱期?(應要求書面文字)。 (四)打聽是否已有會員出國渡假過?並詢問情況後,再簽約亦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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