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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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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購物頻道產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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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台南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鄭小姐於八十五年四月初,在第四台購物頻道看到某電視購物頻道推銷可預知婦女排卵期的「葵花寶典」廣告,便向該公司門市訂購,該公司於四月三日派外務員將貨品送達鄭小姐家中,並收取 二千八百元價款。鄭小姐在拿到產品後,發現該商品為一數位式小型電腦,操作過程複雜,因無法順利操作,於是在第二天上午將商品送還發貨門市,同時要求業者退還貨款。但業者希望保留原付貨款,要求鄭小組選購 其他商品,鄭小姐認為並不需要購買其他商品,仍堅持退還現金,但不被業者接受。鄭小姐乃向消費者文教期金會高屏分會投訴。 消基會高屏分會在接獲鄭小姐投訴後,即與業者聯繫,並要求業者依消費者保護去第十九條規定,全數退還鄭小姐所付價款二千八百元。業者雖表示有誠意解決問題,但亦行文要求基於「公道性考量」,請鄭小姐支付二百元送貨費用 ,消基會接獲業者所提處理方式後,認為與消保法規定不符,惟並未將處理情形告知鄭小姐,逕轉請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供協助。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消基會函轉之申訴案後,立即與消基會高屏分會聯繫了解未結案原因,並將業者所提退貨處理方式告知鄭小姐,並在獲鄭小姐同意後,與業者聯繫,業者畏示將交待門市人員,只要鄭小姐前去取款,隨時會退還二千六百元。 三、處理結果: 鄭小姐原不願親自前去取款,經本中心多次協商,才前去領款,本案至此圓滿解決。 四、建議: (一)雖消保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處理消費爭議之原則,在化解 雙方爭議。故本中心認為,法條雖有規定,亦應權衡實際狀況,彈性處理。 (二)即使消保法中訂有七日內可退貨之救濟規定,但消費者在訂購商品之前,亦應確實了解商品的功能及實用性,以免發生退貨的爭議及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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