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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駕駛訓練班補習退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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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高雄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曾先生於八十五年七月中旬,前往高雄市前金區某學苑報名參加汽車駕駛訓練班,當場除繳交費用捌仟元外,並獲告知憑收據前往前鎮區某駕訓班上課。 曾先生經與駕訓班取得連絡後,即依規定備公立體檢表、相片等相關資料至駕訓班報。惟駕訓班卻表示,該班已額滿,此收據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可以延到一期上課。曾先生不疑有它,當場同意延期,惟同年七月下旬,曾先生因舉家由高雄市搬至屏東縣,乃於同年八月初告知駕訓班無法前往上課,並被告知可至學苑退費。 曾先生到該學苑後,該學則表示,曾先生係為團體報名,全數金額已送至駕訓班,應向駕訓班申請退費,當曾先生折返駕訓班時,該班又答稱報名費是由學苑收取,應由學苑退費。曾先生往返於學苑與駕訓班間共四次,均不得要領,乃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本案後,即移請主管單位教育局會同建設局、監理處與業者聯繫協週。 三、處理結果: 經多次協調結果,業者同意將報名費別仟元全數歸還消費者,本案圓滿解決。 四、建議: (一)本市轄區內所有短期補習班,均應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有關規定,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設立後,始可對外招生授課。另依據同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挸定, 對於學員上課場所之防火避難設備、消防設備、教學需要設備等亦應裝置妥善。 (二)呼籲所有消費者,無論參加任何課程,務必要選擇業經本府教育局核准立案之補習班,並應主動詢問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維護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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