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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搭機返國行李箱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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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新竹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陳先生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自法國搭乘某航空公司班機返國,提領行李時,發現行李箱破損,於是向該航空 公司行李組報案。經檢視後,發現行李箱損壞情形過於嚴重,無法修復,但因箱子不是新的,該航空公司同意賠償一半之金額,但是要求陳先生必須把箱子一半的費用先付支其簽約之行李維修站,然後再領取一新的行李箱。唯陳先生認為市售行李箱購買時均會有折扣,懷疑航空公司與行李維修站可以較低的價格取得產品,卻要他們支付定價的一半金額,並不合理,況且此乃般空公司需對旅客所負之責,而非旅客所能注意的事。在雙方無法達成協下,陳先生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消負者申訴後,即去電該航空公司行李組,惟服務人員答稱,礙於公司規定,僅能依照原有之方式處理。經本府承辦人員詳予解說消費者之疑慮後,該員答應再向公司主管爭取。 (二)經本府一再聯繫,該航空公司終於同意與消費者另行協商,並同意賠償二千元之方式解決。陳先生於稍後來電表示 ,此一結果雖不滿意但能勉強接受,並感謝本府之協助。 三、處理結果: 航空公司以賠償現金二千元方式,賠償旅客陳先生損壞之行李箱。 四、建議: (一)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爭議時,應就事證有利部份儘量搜,集並先行向業者據理力爭。 (二)企業經營者在面對消費爭議時,也應本著永續經營及以客為尊的理念,儘量以雙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解決,如此對 企業形象的提昇也有正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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