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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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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郵局擅自變更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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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 一、案例概述: 張女士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向本市某分支郵局,為其女兒陳小姐投保「郵政安和終身保險一百萬元」,並約定每個月之保費(七百五十二元)自張女士之邸政儲蓄存款內自動扣除。張女士於核對八十五年三月份郵政儲 蓄存款摺時發現,每個月所扣除之保費僅為七十五元,較約定之保費了六百餘元,即主動電請郵局查明。經該郵局查証後表不,係承辦員在填寫資料時,將一位洪姓消費者(已投保郵政安和終身保除九十萬元)之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致與陳小姐之身份證號碼相同,以致誤認陳小姐已投保九十萬元。又因該類壽險規定每人投保金額不得超過一百萬元,故承辦員自行將其女兒陳小姐之保險金額更改為十萬元,所以每月之保費只須扣除七十五元。郵局人員還告訴張女士,如果重新更正,必須以書面方式申訴,始得受理。張女士對郵局的服務態度並不滿意,遂親至本府消費者服務 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府消費者服務心受理本案後,初步認為女士僅要求恢復原復原保險金額一百萬元及投保時間,極為合理。即 以電話與該分支郵局主管溝通,惟該支局仍堅持須以書面申訴,始可受理。 (二)經溝通無結果,本府乃將全案函請財政部保險司參處。 三、處理結果: 案經交通部轉請郵政總局台灣南區郵政管理局查處後,認為係因該分支郵局內部人員作業疏誤,導致張女士消費 權益受損,故由郵局自動重製保單,恢復保險金額一百萬元,對疏失承辦員亦分別以糾正,並發函向張女士致歉。 四、建議: 消費者本對於本身權益,應主動積極爭取,更應該經常核對帳單。如有質疑時,企業經營者亦應秉持「以客為尊」 之服務理念,積極查明並詳予解說,以消弭消費糾紛,改善消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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