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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美容護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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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新竹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徐先生於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陪同學赴某護膚中心作臉部護膚保養時,等候期間,店方人員遊說其也試看看,禁不起對方的勸說,徐先生答應作一次臉。之後,中心主任又遊說徐先生加入會員,並索費一萬零捌佰元。徐先生在對方花言巧語的引誘之下,一時心軟,便請其學長代為刷卡付費。次日晚上六時多,徐先生接到護膚中心人員電話後,便再度於八點許前往做臉,由於事前未先填妥所需費用,致結帳時,該護膚中心要求徐先生付款四萬六千多元。雖徐先生表示無法接受該中心之漫天開價作法,但在當時情況下,不得不簽下折價後的三萬四千元本票,該中心才放他離開。徐先生擔心本票之法律責任,乃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訴,希望協助回簽發之本票。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後,即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衛生局派員現場瞭解後,認為該護膚中心之產品、設備等,並未違反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消費者服務中心及主動以電話與該護膚中心人 員聯絡,店方稱需向桃園總店接,洽經於五月十日向總店之張經理接洽力爭後,張經理同意退還徐先生簽發之本票。 三、處理結果: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再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電洽徐先生,徐先生稱已六月初到該護膚中心退還之本票。 四、建議: (一)消費者面對廠商之強力推銷時,應明察秋毫,不要一時心軟,以免事後再後悔時,常已深陷其中。 (二)廠商在求業績之餘,對銷售人員之在職訓練亦不可輕忽,應告誡員工在面對顧客時,應詳細說明產品之品質、機能、價金及付款方式等,更不可以欺騙或脅迫之方式推銷,誤導消費者之認知。 (三)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爭議案件時,應在本身主管法規之外,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給予消費者更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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