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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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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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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基隆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郭先生向某人壽保險公司承辦人蘇小姐購買保險,當初言明含有意外險在內,如有意外傷害,只需取得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就可申請理賠。郭先生於投保後發生意外傷害(扭傷),經將應備文件(繳納保險單及醫院診斷書)等一併交給蘇小姐疏忽未辦理附加意外傷害險手續,故一再拖延不予處理,郭先生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後,認為係業者未履行投保時承諾事項,使消費者權權益受損,即洽請該公司負責人處理,該公司負責人承諾於調查清楚後進行協調。 三、處理結果: 本案經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員進行協調後,業者為遵守誠信原則,願為消費者附加意外傷害門診,年繳費用為七四四元,另有關消費者意外傷害部分,業者願理賠門診費用四、四OO元正,本案至此圓滿結案。 四、建議: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的品質,以維持建立良好的商譽。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如只以口頭表示品質保證,而未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時,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其所為的保證不受影響,口頭保證亦可發生與書面保證同樣的保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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