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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保全公司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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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高雄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蔡先生自營一家不銹鋼工廠,於八十四年三月間委請某保全公司負責該工廠之安全事宜,費用為一萬零五百元(三個月)。八十五年七月某日蔡先生至工廠上班時,發現工廠牆壁石棉瓦被拆除,裡層木夾板被挖破,且失竊一部電離子切割機, 價值約五萬元。事發當時,工廠即向保全公司通報,並向轄區派出所報案。蔡先生並請求保全公司依約理賠,唯保全公司以因有一座紅外線感應器遭人蓄意破壞為由拒絕理貼。但蔡先生認為保全器材是否遭人蓄意破壞,應是業者之權責,怎可歸 責於消費者,讓消費者吸收所有損失之道理,乃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本案後,即依分工規定移請警察局查處,並轉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雄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協處,業者則於八十五年大月十九日函復略以,因本案現場不似遭竊,保全感應器材未發報,以及蔡先生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 起即未繳交服務費,且常藉故推託等理由,認定不能予以理賠。 三、處埋結果: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見保全公司執意拒絕理賠,乃依背信罪,移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四、建議: 消費者應理性、正確選擇消費,應慎選風評較好之企業經營者,唯有消費者三思而後消費,才能確保消費之品質,避免類似消費糾紛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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