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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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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幼稚園退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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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基隆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藍先生為安排女兒上幼稚園,向某幼稚園報名註冊,並預繳了費及代辦費,開學後第一天園方即未依約定時間將女身送回, 甚至晚到了一個多小時,經洽請園方改仕未果,乃向園請求退還原繳學費一萬二仟元。園方則以本府「八十四年度公私立幼稚園 收負應行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第四條、「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離園者,如離園其間在開學未後未逾四週者,其學費及學生活 動費退還半數」規定,僅願意退還柒仟元。藍先生認為損失甚大,不願意接收,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本案後,即由稚園主管單位教育局國教課協調處理,並經教育局邀請園方負責到府召開協調會。 三、處理結果: 經本府協調結果,園方為和氣生財,同意接受消費者之請,求當場退還現款一萬二千元,本案圓滿解決。 四、建議: 本案因教育局國教課同仁對消費者權益之重視,積極協調,方得以圓滿處理。為發揮消費者行政之力量,各主管機關除適用現行 主管法令外,並應注意消保法之規定,以落實對消費者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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