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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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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主管機關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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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調查時,對於 可為證據之物,得為如下之處理: 〈一〉 扣押之機關:中央、省〈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 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僅檢察官有扣押權,應由檢察官 執行扣押,該主管機關不得自行扣押。 〈二〉 扣押之規定:扣押因係由檢察官行使,且其性質類似於刑事訴訟法 上之扣押,故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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