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採購
法務部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上級機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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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是否有維護管理手冊 |
主辦機關之管理養護是否落實 |
上級機關之督導是否落實 |
是否有將維護管理資訊公開 |
備註 |
建築類 |
由各機關依相關法規及維護管理工作計畫與相關契約辦理。 |
詳各機關填報情形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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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法務部及直屬機關無工程會所列「道路類」、「軌道類」、「機場類」、「水利類」、「港灣類」、「電力類」、「環保類」、「油氣類」及「其他類」之公共設施。 |
●建築類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消防法及電業法等相關法規。
二、管理機關:
(一)上級機關法務部:負責本部及直屬機關公共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
(二)主辦機關:各所屬機關。
三、維護手冊:各機關依相關法規及維護管理工作計畫及相關契約辦理。
四、執行情形:詳各機關填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