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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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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得到加害人的賠償,就不能再申請補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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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的。

以前依舊法(即112年7月1日以前)要分別審酌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申請人還要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非常耗時,且對被害人很不利。而依新法規定則單筆定額,從速從優審理,原則上死亡案件直接核給180萬元,而重傷部分,則依重傷情節而直接核給80萬元到160萬元,而性侵害部分,則依被害情節而直接核給10萬元到40萬元,被害人不用再區分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各種細項,再去提出單據,直接定額給付,不會在扣減加害人的賠償。

(適用舊法案件)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是被害人的權利,因此就算已有獲得加害人的賠償,還是可以提出申請。只是因為已獲得的賠償會被減除,得到補償金的機會不高或者金額都會比較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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