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緩起訴制度

緩起訴義務勞務制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7160

遵守國際刑事政策及國民法律意識的變遷等因素,特於刑事訴訟法中增訂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得在考量社會公益,鼓勵被告自警自新及復歸社會的訴訟下,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微犯罪者,經被告同意,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