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檢察官指揮下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乙次,並視個案之需要,情狀,輔以電話查詢,運用榮譽觀護人就近輔導,書面報告代替親自報到或函請相關警政,社政,醫療或其他適當機關(構)協助執行加強輔導。另觀護人會依執行及觀察資料擬訂個案分類分級處遇措施(內含個案問題類型分析及輔導計畫),執行後並定期重新設定,依情況調整相關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