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特別偵查組案件來源:
|
|
1 |
定期研讀立法院及各縣市議會議事錄、注意經常揭露弊案之報章雜誌,主動蒐集黑金案件情資。 |
2 |
民眾透過本部0八0│0二四│0九九免費電話轉至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檢舉案件。 |
3 |
警調機關報請指揮偵辦之案件,其他部會通報涉有黑金罪嫌案件或各地檢署請求支援偵辦之案件。 |
|
|
|
(二) |
案件受理後由駐組之警調人員或檢察事務官進行初步過濾,再交由專案檢察官篩選,事證不足者,視其性質分別交付相關司法警察機關處理,事證具體具發展可能性者應即展開初步偵查。 |
|
|
(三) |
為求保密,在實施強制處分權之前,得暫不分案;如須分案者,卷面得不註明被告姓名及案由,惟應予被告法律上應有之防禦權。有關偵查之進行,悉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各級檢察署處務規程及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為之。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對特別偵查組偵辦之黑金犯罪案件行使職務上之指揮監督時,應切實依本部訂頒之「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要點」規定為之。 |
|
|
(四) |
如有徵調一審檢察官至特別偵查組辦公室合署辦公之必要者,得視實際偵查進度彈性為之,惟宜事先明訂其徵調期間,以利相關一審檢察署偵查業務之推展。
|
|
|
(五) |
案情嫌疑升高,有進一步採取強力偵查作為必要時,如係跨轄區之案件,即邀該案管轄地區之二審檢察署及一審檢察署之專案檢察官前往該管特別偵查組進行專案會商及分工,並擬出具體偵查計畫及時程後,即將全案發交管轄之一審檢察署,由該一審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檢察官偵辦,必要時得由該二審檢察署之專案檢察官督導相關警、調、憲及專業人員組成專案任務編組進駐該一審檢察署,與該一審檢察署之專案檢察官及其所屬主任檢察官依據上開偵查計畫進行協同偵辦。案件發交轄區一審檢察署偵辦後,應即採密集偵查原則,並以二個月內辦結為原則。在辦理該專案之二個月期間,專案檢察官停分新案,不輪派勤務,舊案除人犯在押及急要案件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接辦外,其餘案件准暫緩進行。俟案件辦結,即回復原股繼續辦案。
|
|
|
(六) |
黑金犯罪案件起訴後,相關二審檢察署應督導所屬一審檢察署全程追蹤,確實全程蒞庭,且蒞庭應由原起訴檢察官或參與協辦之檢察官實施為原則,全力攻防,參考士林及苗栗地檢署蒞庭之模式,以落實起訴成果。
|
|
|
(七) |
在上述黑金犯罪案件偵辦期間,所有參與特別偵查組事務之人員及相關監督長官應絕對遵守保密措施,嚴防洩密,如有洩密經查證有據者,依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
|
|
(八) |
各區特別偵查組應設置發言人,負責新聞處理,於偵辦之黑金犯罪案件偵結時,並主動提供相關偵結書類,發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