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檢察司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籌設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93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籌設原則
 
一、組織方面
 

(一)

右開中心設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二) 在右開中心下分設臺北(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成立專案任務編組,轄區包括臺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基隆、宜蘭、花蓮、金門等地檢署)、臺中(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負責成立專案任務編組、轄區包括臺中、南投、彰化、苗栗等地檢署)、臺南(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負責成立專案任務編組,轄區包括雲林、嘉義及臺南等地檢署)及高雄(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負責成立專案任務編組,轄區包括高雄、屏東、澎湖、臺東等地檢署)四個特別偵查組。
 
二、成員結構方面
 

(一)

各區特別偵查組指定二審檢察官(包括一審檢察官調二審辦事者在內)二至四人為常駐特別偵查組辦公室之專案負責人,警察機關及調查局分別派駐專人,與檢察官合署辦公。其餘一審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憲兵及其他專業人員則採機動支援方式,平時不派駐特別偵查組辦公室,於個案偵辦時,依該案所在轄區,實施機動駐組辦案。

   
(二) 參與特別偵查組之一、二審檢察官,由各檢察署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推舉產生,名單報送各區特別偵查組所在之二審檢察署檢察長。原則上,檢察官員額每滿十人者推舉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每地檢署至少推舉一人。
   
(三)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為辦案單位兼督導單位,需置二審檢察官(包括一審檢察官調二審辦事者在內)四至五人、檢察事務官二至三人、書記官二人、本部調查員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各指派調查員及偵查員至少一人。另憲兵及其他專業人員則由相關機關指派專人作為連絡窗口,隨時配合該中心業務諮詢、出勤或應個案需要短期派駐。
 
三、偵辦模式方面
 

(一)

特別偵查組案件來源:

 
定期研讀立法院及各縣市議會議事錄、注意經常揭露弊案之報章雜誌,主動蒐集黑金案件情資。
民眾透過本部0八0│0二四│0九九免費電話轉至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檢舉案件。
警調機關報請指揮偵辦之案件,其他部會通報涉有黑金罪嫌案件或各地檢署請求支援偵辦之案件。
   
(二) 案件受理後由駐組之警調人員或檢察事務官進行初步過濾,再交由專案檢察官篩選,事證不足者,視其性質分別交付相關司法警察機關處理,事證具體具發展可能性者應即展開初步偵查。
   
(三) 為求保密,在實施強制處分權之前,得暫不分案;如須分案者,卷面得不註明被告姓名及案由,惟應予被告法律上應有之防禦權。有關偵查之進行,悉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各級檢察署處務規程及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為之。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對特別偵查組偵辦之黑金犯罪案件行使職務上之指揮監督時,應切實依本部訂頒之「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要點」規定為之。
   
(四)

如有徵調一審檢察官至特別偵查組辦公室合署辦公之必要者,得視實際偵查進度彈性為之,惟宜事先明訂其徵調期間,以利相關一審檢察署偵查業務之推展。

   
(五)

案情嫌疑升高,有進一步採取強力偵查作為必要時,如係跨轄區之案件,即邀該案管轄地區之二審檢察署及一審檢察署之專案檢察官前往該管特別偵查組進行專案會商及分工,並擬出具體偵查計畫及時程後,即將全案發交管轄之一審檢察署,由該一審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檢察官偵辦,必要時得由該二審檢察署之專案檢察官督導相關警、調、憲及專業人員組成專案任務編組進駐該一審檢察署,與該一審檢察署之專案檢察官及其所屬主任檢察官依據上開偵查計畫進行協同偵辦。案件發交轄區一審檢察署偵辦後,應即採密集偵查原則,並以二個月內辦結為原則。在辦理該專案之二個月期間,專案檢察官停分新案,不輪派勤務,舊案除人犯在押及急要案件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接辦外,其餘案件准暫緩進行。俟案件辦結,即回復原股繼續辦案。

   
(六)

黑金犯罪案件起訴後,相關二審檢察署應督導所屬一審檢察署全程追蹤,確實全程蒞庭,且蒞庭應由原起訴檢察官或參與協辦之檢察官實施為原則,全力攻防,參考士林及苗栗地檢署蒞庭之模式,以落實起訴成果。

   
(七)

在上述黑金犯罪案件偵辦期間,所有參與特別偵查組事務之人員及相關監督長官應絕對遵守保密措施,嚴防洩密,如有洩密經查證有據者,依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八) 各區特別偵查組應設置發言人,負責新聞處理,於偵辦之黑金犯罪案件偵結時,並主動提供相關偵結書類,發布新聞。
   
  四、後勤支援方面
 

(一)

本部指定專人成立行政支援協調窗口,協助各區特別偵查組辦案。

   
(二) 各區特別偵查組之行政支援事項均由各該二審檢察署檢察長負責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主任或本部協助解決。
   
  五、研考方面
 

(一)

特別偵查組偵辦之案件,自偵查起至審判終結止,應由各特別偵查組確實研考追蹤,並按月向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提報績效及相關統計數據,以收實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