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檢察司

920114「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4952

法務部「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新聞稿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幅度極大,條文達一百三十餘條,修正內容除涉及證據之傳聞法則及排除規定與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等重大變革外,就自訴案件亦改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同時新增「證據保全」等機制,對於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均有重大影響。本次修法之後,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之方式及警、調等司法警察人員傳統之辦案模式,勢必作大幅之調整,為避免對治安之維護造成重大衝擊,法務部認為檢察官之人力應更積極予以補充,且檢、警、調之偵查技巧需更加精緻化並遵守程序正義之原則,如此方足以因應新制之變革。

為了在新法通過後有充裕之準備期間,以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及從事教育訓練並進行人力之整備,法務部原本建議應訂定至少一年之日出條款,並獲得司法院之認同。惟在立法院審議時,經立法委員數度朝野協商,將緩衝期修正為在新法公布後,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法務部對於緩衝期過短,不足以解決檢察官人力不足之問題感到遺憾,但仍願在檢察人力仍然不足及倉促之期間內,盡全力妥為規劃相關行政配套措施,並對所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全面進行教育訓練,期使相關人員均能澈底瞭解新法之規定,並嫻熟新法之執行技巧,且於新法正式實施前,完成充分之準備,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