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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業經立法院於92年6月3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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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電腦網路犯罪部分之修正,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為因應電腦與寬頻網路快速普及後,新型態電腦犯罪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刑法已無法有效規範新型態之電腦網路犯罪,故法務部自九十年五月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共同組成修法小組,深入研究電腦網路犯罪之技術面與法律面等相關問題,並參考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與歐盟之電腦犯罪相關法律,重新檢討修訂刑法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刪除現行刑法中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另增訂保護電磁紀錄之條文,以使刑法理論更為周延;(二)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針對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予以處罰,將電腦安全、電磁紀錄之支配及電腦運作效能等法益正式納入刑法保護;(三)為加強保護公務機關電腦,特別對入侵或干擾公務機關電腦等行為加重處罰;(四)部分條文採告訴乃論之設計,以紓解訟源。
本草案係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以來最重要之電腦網路犯罪修正條文,將可有效規範現行刑法無法有效處理之電腦犯罪類型,例如:建中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案(目前無法可罰)、車諾比電腦病毒案(現行法為告訴乃論,卻無人願意提出告訴)等案例,未來均可有效規範,因此本修正草案對於我國未來防制電腦網路犯罪,將有重大影響與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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