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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法務部完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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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在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完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本次修正係刑法公布施行六十餘年來之大幅修正,實係社會結構有重大變遷,犯罪型態亦有急遽變化,原有規定已漸感不能完全適合現代需要之故,自應通盤檢討修正,以配合現代刑法之思潮及適應國家社會之需要。法務部乃於七十八年九月間完成「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於七十九年二月十三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間雖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多次審查,並審查通過部分條文,但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第三屆第二會期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審查前開修正草案時,決議請法務部重新檢討上開草案,再另提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依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之決議,即著手研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人士組成「法務部檢討暨改進當前刑事政策研究小組委員會」,計召開十五次會議;為落實前揭會議之結論,積極推動「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復組成「刑事政策研究小組」,計召開九次會議研商,研提具體可行之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為期慎重,再邀集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人士,就初步擬具之草案,召開七次「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修正草案」公聽會後,完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總計此次刑法總則修正五十七條、刪除四條、增訂一條(共六十二條);而分則部分,係配合總則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對有關常業犯之規定併同檢討修正,總計修正五條、刪除八條(共十三條);刑法施行法則增訂四條。本次修正之主要內容有:(一)修正公務員之定義為「服務於法定機關,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或受法定機關之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二)提高單一刑罰及加重刑罰之最高上限為二十年及四十年。(三)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對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累犯特別加重其刑,並明定此類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三犯者,「加重本刑一倍」。(四)為符合刑罰之公平性,而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五)配合有期徒刑上限之提高及「特別累犯」之修正,而提高假釋之門檻為無期徒刑須服刑逾三十年,累犯者須服刑逾四十年,始得許假釋,並將現行假釋後滿十五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提高為二十年。(六)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對未滿十八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之精神,已為國際間之共識,且符合罪刑均衡原則,而刪除未滿十八歲人犯殺害直血親尊親屬罪可判處死刑之規定。(七)修正增列緩刑適用刑罰以外處遇之規定,由法官課以刑罰制裁以外之社會性處遇,如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或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等,以達緩刑對於犯輕罪者促其改過自新,並兼顧預防犯罪之精神。(八)因本次刑法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及累犯、保安處分之修正,對偵查、審判實務之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修正後適用之困擾,宜以修正通過後一年為施行之過渡時期,以資調適。 本次修正除刪除未滿十八歲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判處死刑之規定,及修正緩刑適用刑罰以外之社會性處遇,以達成對於犯輕罪者促其改過自新,兼顧預防犯罪之目的,並配合提高有期徒刑上限、酌採美國三振法案、刪除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以期實現寬嚴並進之現代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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