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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行政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二o九六四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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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黑金氾濫,嚴重衝擊社會治安與民主法治的發展,並侵蝕經濟發展的成果,損傷政府公權力與公信力,遭致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為使臺灣社會徹底擺脫向下沈淪的力量,讓清流共治向上提升,還給人民一個清明的政治環境,遵奉 院長「徹底掃除黑金」政策宣示,訂定本方案,以為貫徹實施之準據。

貳、依據

院長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六八三次行政院院會提示。

參、工作重點

一、 掃黑

(一) 偵辦對象以各幫派首惡或地方惡霸為優先,蒐證務求縝密,不問對象身分、地位或任何幫派,只要事證齊全,即行查緝追訴,並同時對其周遭幫派分子一併蒐證,俾同時查緝,一網打盡。

(二) 蒐證採刑事訴追及流氓提報併行原則,其涉有刑事犯罪嫌疑者,移請專案檢察官偵辦;合於流氓提報要件者,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治安法庭審理。

(三) 因黑道無所不在,故掃黑之類型涵括環保、校園、職業運動、農產品產銷、工程、選舉等各種黑道滲入嚴重之領域,對於經查緝到案之黑道首惡,更進一步清查其財稅資料,如有逃漏稅捐情事,即依稅捐稽徵法處罰,徹底清查以斷其財源,以防止其日後還有機會坐大。

二、 肅貪

(一) 現階段採取肅貪與防貪並重的做法,結合檢察、調查、政風三股力量,成為堅實的鐵三角,配合偵查行動編組的建立,嚴密查察蒐報,執行肅貪,務使達到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必貪的目標。

(二) 鎖定十七種易滋生貪瀆弊端的類型,作為優先查察的對象:重大工程、鉅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放款、證券管理、監理、稅務、關務、警察、司法、矯正、建管、地政、環保、醫療與教育等,未來視社會實況再做調整。

(三) 未來擬規劃設置專責肅貪機構|法務部廉政署:現行有關廉政工作之推動,係由分散之不同機關各依權責分工辦理,因乏團隊整合力量,以致事倍功半,宜參考香港廉政公署及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成功之經驗,在法務部設立廉政署,統籌防貪、肅貪,以齊一工作之目標,發揮以臂使指、統一事權之效。

三、 查賄

(一) 由警調機關建立有效的賄選情資蒐報系統,掌握歷次各項選舉樁腳之活動網絡,篩檢鎖定具體對象,長期蒐證,以利選舉期間有效查緝賄選。

(二) 查賄最困難者,在於直接證據之取得,故於查察賄選期間,應投入大量檢、警、調人力,通力合作,採取盯人方式,嚴密掌控樁腳活動情形,隨時即時蒐證,此項查賄績效,並應列入檢、警、調績效評比。

(三) 結合肅貪及掃黑,切斷候選人的金脈及人脈,使其沒有資力賄選,不能利用暴力及金錢介入選舉。

肆、具體作為及任務分工

工作項目

具體措施

實施要領

辦理時限

主(協)辦機關

壹、健全掃除黑金法制

一、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將各級民意機關正副議長(院長、主席)之選舉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並明定各級民意機關正副議長(院長、主席)之有投票權人之資格起算點,且配合精省後省級組織之變更,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及增訂同法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

(二)為避免觸犯重大刑案之被告,於判決有罪尚未確定前之訴訟期間,藉參選方式漂白,建議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將因犯罪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有罪判決者,列入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三)為避免因案經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或流氓感訓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後即可參選漂白,嚴重影響社會對民意代表之信賴,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修正前之第五款)增訂「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作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四)為避免法院於審理賄選案時,對行賄時點產生不同見解,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增訂「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起」,以資明確。

(五)為使檢察官有更充裕之時間偵辦賄選案件,擬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之期間,由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延長至三十日。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法務部)

二、制定政治獻金管 理條例

(一)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而此處政治獻金係指政黨、全國性政治團體及公職候選人為從事政治相關活動,無償收受捐贈或募集之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

(二)另為避免不當之政治獻金,規定政黨、全國性政治團體及公職候選人不得接受公營事業、年度發生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同一種選舉之其他政黨或候選人、財團法人、外國、大陸、港澳地區團體或個人之政治獻金;另不得以發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債券、有價證券募集政治獻金。

(三)為使政治獻金之使用易於查明,規定需開立專戶,並申報,且規定政治獻金之收受期間,另規定匿名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另就政治獻金之捐贈額度,規定其最上限,並規定捐贈得作為當年度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四)另規定政黨、全國性政治團體及公職候選人舉辦募集政治獻金活動,其募集金額限度、申報期限及超出部分之處理方式,及其於收受政治獻金後,其收支情形應申報之方式、申報期限及受理申報機關應刊登政府公報或公告,且受理申報機關並得派員查核收支情形,另規定政治獻金如有賸餘時之處理方式。

(五)為使本法落實,就違反者應分別視其情形處以刑罰或罰鍰。

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法務法)

三、制定遊說法

(一)立法目的係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即使合法的遊說攤在陽光下,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而所稱遊說係指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或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二)另有限制遊說的情形如下,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代表人數不得逾五人,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不得遊說,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當方法為之,曾任公職者,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向曾任職機關遊說;另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投資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遊說。

(三)另規定遊說者應具備申請書,載明遊說之內容、目的、期間等內容,被遊說者則應將遊說者之相關事項登記列冊保管,並公開。

(四)為使本法落實,就違反者應分別視其情形處以罰鍰。

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法務部)

四、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一)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二)明定公職人員之迴避義務,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權圖利本人及其關係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為圖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本人之利益,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為其他不當行為,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特定交易。

(三)明定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時之迴避程序、及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處理,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之處理,另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並規定本法規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及逾期未繳納罰鍰之處理。

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業經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

法務部

五、研修貪污治罪條例

(一)於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即參考香港「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第十條「來歷不明財產罪」、新加坡「防制貪污法」(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第二十四條有關金錢來源或財產證據認定之規定及馬來西亞「反貪污法」(Anti-Corruption Act)第四十二條有關視為貪污規定等立法例,研議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增訂涉案中之公務員對其於特定時間及特定事項有關之來源不明財產有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之義務,違反此項說明義務者,科以刑罰。

(二)參考OECD(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檢肅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之規定,研議在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行賄外國公務員之刑罰規定,以嚇阻我國廠商向外國公務員行賄,向國際展現肅貪決心。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

六、研修公務員服務法

為防止公務員不當受贈財物,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研擬於「公務員服務法」(並建議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相關條文中納入)增訂有關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限制、受贈財物金額之上限、應申報之情形、期限及違反者之罰則,以防範貪瀆於未然。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前由法務部擬訂具體條文送銓敘部修法

銓敘部(法務部)

七、配合法務部廉政署之設置,研修法務部組織法,並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

現行有關廉政工作之推動,係由分散之不同機關各依權責分工辦理,因乏團隊整合力量,以致事倍功半,宜參考香港廉政公署及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成功之經驗,在法務部設立廉政署,統籌防貪、肅貪,以齊一工作之目標,發揮以臂使指、統一事權之效。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

八、建立犯罪資金查緝系統

為使司法機關偵辦黑金案件能掌握機先,並能迅速有效追查資金流向,參考美國FINCEN(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之建制,建立「犯罪資金查緝系統」,即修正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須向指定之機構申報,另建立「金融帳戶歸戶系統」,將各金融機構之存款等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彙總存放於指定單位,建立資料庫,提供法官、檢察官在符合一定程序之規定下,查閱特定嫌疑人或被告之金融帳戶資料。在「金融帳戶歸戶系統」未建置完成前,先改善現行查詢方式之效率,以掌握犯罪追緝之時效。

由財政部及法務部於本方案核定後儘速會同規劃

財政部

法務部

九、增訂強制信託條款

為確保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圖得不法利益,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信託法之相關規定,對於有利益衝突之虞之公職人員所有非必需性且具商業性質之財產強制實施信託。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

十、研修洗錢防制法

建立大額交易申報制,於洗錢防制法中修正增訂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違反者處以罰鍰。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

十一、研修刑法

(一)提高有期徒刑最高上限至二十年,遇有加重或合併執行得至四十年,以縮短現行刑法刑度之落差,以期發揮刑罰威嚇及矯治之功能。

(二)參酌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對於惡性重大之黑道犯罪者,加重其再犯、三犯之處罰,並嚴格其假釋條件,以期遏阻黑道暴力犯罪之再犯。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

貳、建立行動編組、強化偵查作為

一、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

一、建立行動編組: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結合一、二審檢察署品操良好優秀幹練之檢察官、調查員、警察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組成一任務編組,合署辦公,展開以下積極作為:

1、 主動蒐報:主動建立黑金犯罪情資,進行分析篩選。

2、 即時行動:經篩選出重大黑金犯罪,即時指定專案檢察官立即進行蒐證偵查。

3、 團隊辦案:改變現行辦案模式,經行動中心發交偵查之案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定專案檢察官即時成立專案任務編組,督導一審檢察署專案檢察官統籌指揮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員、憲兵及相關專業人員積極偵辦。於偵辦該案期間,上開人員得合署辦公,以收實效。

二、公布檢舉專線:提供掃除黑金免費專線電話:0八0|0二四|0九九(諧音含有「二十四小時久久服務之意」),鼓勵民眾踴躍檢舉重大黑金犯罪。

三、強化布線蒐報:

  1、除警、調、憲、政風系統得將重大黑金犯罪之情資提供給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外,該中心並應指派專人負責過濾媒體或其他相關管道所披露有關黑金犯罪之資訊,依據蒐報進行初步查證。

  2、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發掘、受理移送、自首或告訴、告發之案件,如認情節重大,有送交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過濾並成立專案任務編組之必要者,應即報請該中心處理。

本方案核定後一週內完成規畫

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憲兵司令部)

二、發揮統合戰力

(一)司法警察機關應採取下列作為:

  1、對轄區內黑道幫派份子交往狀況,相關之外圍份子,應予建檔列管,一旦幫派作惡,即可澈底予以掃蕩。並應繼續監控幫派角頭,如合於提報「治平專案」或流氓者,應即依法辦理。

  2、黑道經常出沒之營業場所、或黑道賴以生存之地下色情場所、賭場等,應加強查緝,嚴密掌控,以斷絕其為惡之經濟來源。

  3、有黑道背景,曾受刑事案件之執行,經假釋出獄者,或因停止或免予執行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份子,應建立檔案,嚴予查察。其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警察機關予以輔導者,宜建立定期報到及交代行止之制度,一旦發現有違反保護管束規定之情形,應即通報相關檢察署觀護人,以阻絕其與幫派關係死灰復燃。

  4、對涉嫌與圍標集團勾結之公務員及對於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等與財團或金融機構勾結,進行違法超貸、炒作土地、變更使用分區項目等暨黑道介入公共工程等不法情事,應積極蒐集證據,於發覺具體事證時,並應即報請行動中心主動偵查,從嚴查辦。

  5、將組織犯罪之案件報請檢察官偵辦時,除蒐集相關罪證外,並應對該犯罪組織之財產,參加組織犯罪後所得之財物詳為調查,並予扣押,以供檢察官於起訴時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持續辦理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

(二)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應採取下列措施:

  1、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於行動中心偵辦「黑金」案件有必要時,應速指定專家進駐行動中心協助辦案,以發揮統合戰力,各單位並應提供經常性之聯絡人予行動中心,以便協調聯繫。

  2、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應對過去承作各項公共工程中有不良紀錄之廠商及其負責人等資料,建立檔案,以供相關辦理工程機關查核參考,俾作適切之防範。

  3、財政部對於透過黑道幫派參與圍標之廠商,應積極清查其不法利益涉及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函送相關稅捐機關裁罰,藉以阻斷黑道幫派之經濟來源。

  4、財政部應責成各金融機關(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隨時將疑似洗錢資料函報法務部調查局,並清查偵查中之「超貸」及「呆帳」案件中,金額鉅大之涉及黑金之重大犯罪案件,提報行動中心過濾。

  5、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應清查社會矚目之各項公共工程及採購案中,曾發生疑似黑道介入或疑似偷工減料情事之重大涉及黑金犯罪案件,應即提報行動中心過濾。

持續辦理

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嚴密管控黑金犯罪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對於該中心偵辦之黑金犯罪案件,從偵查之進行至起訴後審判中之全程蒞庭,均由該中心列管,以落實檢察官追訴成效。

持續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參、強力採取預防黑金措施、發起全民反黑金運動

一、政府的預防黑金措施

(一)政風機構應採取下列作為

1、各機關應透過問卷調查、廉政座談會與政風(民情)訪查等方式,蒐集各界反應意見,評析機關業務及政治風氣改善之狀況,並瞭解機關滿意度及清廉度變動情形,作為施政檢討改進之參考。

2、各機關應定期評估機關整體政風狀況,針對可能產生無效率、不便民或可能妨害興利之業務與人員,分析問題或癥結所在,研擬具體改進意見,定期追蹤及檢討執行成效,先期防制,促使機關行政作業程序及流程公開化、透明化與制度化,減少貪瀆發生機會。

3、加強公務人員反黑金教育訓練。

(二)行政院新聞局及法務部應採取下列宣傳措施

1、行政院新聞局應加強推廣反黑金專案,並製作打擊黑金宣導短片及錄音帶,分別於四家無線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全國電影院輪流放映播出,並運用電子看板、電視牆、戶外看板等各項媒體普及推廣反黑金措施。另並轉知各委製電視、廣播節目,要求規劃掃除黑金專題,並由法務部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2、法務部應運用電腦網站,製作多媒體反黑金簡報,隨時公告本專案最新動態,並設計網路活動,強化互動交流;協調各主要入口網站及相關政府機關聯結,以加強傳播。另編撰簡明扼要系列反黑金專文,結合相關單位及社會資源,於政府出版品或相關出版刊物開闢專頁登載;另設計、編撰淺顯易懂之平面文宣如摺頁卡片等,針對不同對象,提醒民眾認識日常生活可能接觸的貪污行為,教育民眾行賄與收賄一樣可恥,並加強證人保護法宣導,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此外,配合反黑金時事案例撰寫法律解析,提供相關反黑金法律知識,除即時提供本部網站刊載,並傳送各教育訓練機構作為教材。

持續辦理

持續辦理

法務部

行政院新聞局、法務部

(三)法治教育:

1、加強軍中法治教育,宣導政府掃除黑金政策,使反黑金宣導徹底落實向下紮根,並使國民感受成為廉潔、清白社會一份子的榮耀。

2、透過各級學校的反黑金教育,妥善運用學生的正義感及改革動力,讓學生成為社會反黑金的火車頭,使掃黑金的工作蔚為一移風易俗的「寧靜革命」,才能確保掃黑肅貪的永久成功。

持續辦理

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

二、宣導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策動涉案之公務員或黑道組織成員「窩裡反」

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之證人保護法有多項創新的證人保護措施,在刑事追訴及審判部分亦訂定證人「窩裡反」減免刑責條款及證人刑事豁免條款等規定,對於日後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協助偵查機關舉發及追訴組織性及重大犯罪有積極的幫助,提供執法機關更有效的打擊黑金犯罪的利器,法務部將廣為宣導,鼓勵涉案人勇於舉發共犯及犯罪網絡。

持續辦理

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

三、結合民間力量

(一)結合有行動力之社團,並召募訓練大學生及家庭主 婦成為反黑金義工,深入社區,推廣反黑金行動,並進行社情訪查,協助檢、警、調發掘犯罪線索及瞭解犯罪結構。

於本方案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

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

(二)主動參與各機關及社團舉辦之集會、訓練等活動,利用各種與民眾直接接觸機會,說明反黑金措施及具體做法,另結合公私機構舉辦反黑金推廣活動,如簽署反黑金宣言、影片欣賞、有獎徵答等多元化活動,說明反黑金具體措施及辦理成果,以凝聚共識,掀起活動高潮;此外,配合各項反黑金推廣活動,分送法務部印發之民主法治教育叢書等法律推廣書籍,以提高民眾參與意願。

持續辦理

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

伍、本方案各項加強措施之細部執行計畫,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陸、經費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柒、管制考核

本方案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 院列管,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應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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