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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業於92年6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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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條文計刪除三條、修正二十三條、新增九條。由於本次修正條文依修正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第四級毒品,有需要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整公布;又依本條例新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特預留六月之緩衝期,俾據以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及子法之訂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四年多以來,因僅分為三級毒品,無法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互相配合,致第四級管制藥品遭致濫用,卻無相關處罰規定;又所定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程序過於繁複,司法機關須依其不同犯次而異其處置,且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即得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三月之執行期間過短,無法提昇強制戒治之成效,於法律適用上引發諸多爭議。再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委託於醫院內附設之規定,有執行上之困難,而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又缺乏醫療專業人員,無法落實觀察勒戒業務等問題,均須予以解決;又跨國毒品犯罪查緝有賴國際合作,實施控制下交付,以利追查源頭,惟我國並無相關法源據以執行。此外,原條例有關對誣告行為反坐之規定有違憲疑慮、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受處分人對該勒戒或戒治之確定裁定無救濟途逕、無法求償等問題,均亟待解決,乃有修正本條例,以符合實務需求及人權保障之必要。本次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前開問題所為之修正,計刪除三條,修正二十三條,新增九條,共三十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第四級毒品之處罰規定。

二、刪除本條例現行條文第十六條有關偽證及誣告反坐之規定

三、修正簡化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程序

四、增列對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確定裁定聲請法院重新審理之救濟程序

五、修正現行於醫院內附設勒戒處所之規定,改為於看守所或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雙軌制。

六、修正附設戒治處所之規定。

七、增訂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原已繳納之費用得請求返還;亦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以保障人權。

八、增訂有關「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俾供查緝毒品犯罪機關遵循。

九、增訂有關施用毒品之尿液檢驗機構,及該機構之認可標準、認可及管理等辦法,及尿液檢驗及作業程序由行政院衛生署明定之授權規定。

本次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解決司法實務上所面臨之困境、提昇戒治成效外,並增定偵查跨國性毒品犯罪之「控制下交付」法源,同時刪除有人權疑慮之誣告反坐條文,並且增定對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確定裁定之救濟程序及準用冤獄賠償之規定,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之人權有更週延之保障。綜觀上開修正,對於目前新興毒品濫用問題及毒品犯罪防制之相關法制將更加完備,人權保障更加週延,本次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應有助於達成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治安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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