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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擅用他人金融卡,也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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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下午學校沒有課,陳中平中午放學後隨著同學走出國中校門,因為口渴,便彎進一家便利商店買飲料喝。這時同學賴明顯也在裡面買飲料,走出店門兩個人便邊走邊喝邊聊,聊著聊著,眼尖的賴明顯忽然看到路旁有一樣東西,便把它撿起來一看,原來是一場郵局發行的金融卡,翻開後面再看,上面還有四個不屬於卡片本身的阿拉伯數字,便笑著說:﹁這人真是笨蛋,那有把密碼寫在後面,讓別人都可以去提款的道理。﹂想了一想又說:﹁陳中平你陪我一起去郵局把這些卡片插到提款機上試試看,不要多,提五千元花花就可以了,中午我請你吃牛排。﹂ 陳中平聽賴同學說領到錢請吃牛排,連忙擺手說:﹁這怎麼可以,輸對了密碼,機器雖然會吐出錢來,不過這些錢也是別人的存款啊?怎麼可以領出來隨便花用呢?我想天下是沒有白吃的午餐呢,說不定吃一頓牛排,還得去坐牢呢!很可能丟了卡片的人已經發現去掛失,金融卡早已變成廢紙,還是繳到學校訓導處,讓他們去處理吧!﹂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資訊發達結果,很多本來需要人工來處理的工作,逐漸由機器替代。過去銀行和郵局的存款客戶,如果想把自己的存款提領出來,必須要開具支票或者拿著存款簿和印章,親自到銀行填寫取款條交給辦事員,核對印鑑沒有錯,帳戶裡面存款又可以足夠付給你,才把要領的錢給你。現在由於資訊發達,一檯機器連線上處理中心,處理中心又連線你存款的銀行或者郵局,只要帳戶裡有存款,插進機器的金融卡又是真的,輸入的密碼與存摺的密碼相符,機器的吐鈔口,便會吐出你所需要的鈔票,比較從前真是方便多了!不過機器畢竟是機器,有的人工可以做得環節,機器還是難以辦到,至少到目前為止,就是如此,譬如銀行行員對於往來頻繁的老客戶,大部分都會熟識,不是本人來領款,或者是形狀使人起疑的外人來領款,銀行職員可以仔細過濾一番,發覺可疑可以報警來處理。機器就沒有過濾功能,只要密碼正確,帳戶又有存款,不管你是不是持卡人,鈔票就會支付給你! 金融卡是銀行或者郵局製作發給他們的存款客戶來使用,以替代原來的存摺以及印章的功能,在法理上只有本人才可以使用。不是本人拿著應該由本人使用的金融卡,並且輸入本人所設定的正確密碼,等於是告訴機器說,我就是金融卡存款戶的本人,我要來提領我的存款。不是金融卡存戶的本人說成自己是存戶本人,就是一種欺騙的行為。 用詐碥的方法得到別人的財物,本來刑法在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詐欺得財罪,由於這條法條內容是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被騙的對象限定是人,現在冒用金融卡的人是向機器領錢,機器並不是人,若對法條作嚴格解釋,顯然是不能適用的。這不是立法者有意的疏漏,而是刑法在民國二十四年制定當時難以設想到六十年後機器可以替人發錢給客戶。為了適應時代的要求,制止這種新犯罪的發生,立法院在八十六年制定新的法條,列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專門對付這種犯罪,法條的內容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想到把別人的金融卡插到提款機裡去,鈔票一疊疊就送出來雖然感覺起來很﹁爽﹂,但是坐牢的歲月也不好過啊!做歹事的後果,值得多想想!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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