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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法院組織法有關特偵組之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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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檢察署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之能量與數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1)日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有關最高法院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之條文,法務部感謝委員們聽取本部邱部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顏總長等人答詢意見後,支持將原先全條刪除之提案(即廢除特偵組有關之全部條文),修正為支持增強檢察署能夠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等之能量與數量。   法務部對於本法修正後,將原特偵組業務移由地檢署等之相關配套措施,已積極研議。根據最高檢統計資料截至105年8月特偵組僅尚有特偵案件3件未結,以現有特偵組檢察官7人中(其中一人為最高檢檢察官兼主任),其餘六人將來歸建各一、二審檢察署後仍可繼續借重長才偵辦上開原特偵組未結之案件,因此未來由各地檢署配套銜接原特偵組之案件及業務,當能無縫接軌,全力打擊重大貪瀆等案件。   在辦案人力方面,各地檢署與特偵組功能相似之黑金專組(股)檢察官目前約有200人,如臺北、士林地檢目前各有16人,新北地檢有14人、桃園地檢有13人、彰化地檢有7人、臺南地檢有8人、高雄地檢有10人等,再加上過去幾任曾借調至特偵組辦案而早已歸建各地檢署之成員,所以,本次修正雖然形式上少了一個特偵組,實質上卻是多了二十個「特偵組」。   至於特偵組原辦理在海外犯罪所得之扣押、沒收案件,將來亦可移轉由轄區檢察官(含歸建後之原特偵組檢察官)繼續辦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亦將協助此業務之轉接及對國外之連繫。況現任國際及兩岸司司長蔡秋明數年前亦曾在特偵組負責對國外拉法葉、汪傳浦等案扣押財產連繫作業,就此部分之業務亦甚嫻熟無虞。   綜上,特偵組之任務雖然隨著時空轉變而調整,但打擊貪瀆及重大犯罪,係政府不變之決心。今日修法可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運作回歸常軌,亦藉此強化地檢署之追訴犯罪品質及上級審法律審查功能,必能增進人民對檢察官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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