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保障被告防禦權仍應平衡偵查效能及發現真實之需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090
司法院大法官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規定是否違憲,於今日上午進行言詞辯論。本釋憲案起因,係檢察官於102年間偵辦被告賴素如涉及貪污案件,向法院聲請羈押時,被告及辯護人向法院要求直接檢視、閱覽監聽譯文等證據被駁回後,聲請本件釋憲。
本部認為,該條規定被告之辯護人在起訴後才能閱卷,並無違背我國憲法之疑義,相關論述均已於今日大法官審理時詳為陳述並提出書面意見,資料內容也都登載於本部網站可供查閱。然應再強調下列各點:
一、 檢察官與法官均重視人權保障,此點事實不容扭曲:以104年度統計為例,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公開審理而提起公訴者,僅占21.82%,最後判決有罪率亦達96.6%,顯示起訴品質為法院所支持,另以聲請羈押比率觀察,同一年聲請羈押被告7,593人僅占新收被告人數(535,199)之1.4%,法院許可羈押的比率則為79.5%,也就是平均100個新收被告中只有1.1人被羈押。足證檢察官或法官並未濫行聲請或任意羈押,都是公正客觀的評價證據、判斷事實,絕未對被告抱持偏見。
二、 偵查羈押閱卷有礙偵查效能及真實發現:現行規定於案件起訴後法院進行審理時,因檢察官已將所有調查完畢的事證完整交給法院,此時辯護人可檢閱全部卷宗、證物,更可抄錄、攝影,讓被告充分知悉為什麼被起訴、要怎麼進行防禦,但在起訴前的偵查階段,因案情內容、是否有共犯等都還待釐清,若此時讓辯護人可以同步閱覽檢察官握有的證據(例如公務員收賄案之資金流向、販毒集團上下游及組織犯罪間之監聽對話內容等),被告將能知悉共犯陳述內容而預先套招、串證甚至預測檢察官偵查計畫,干擾日後之偵查作為,所以現行法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兼顧偵查效能及真實發現。
三、 現行機制已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在偵查階段被告取得防禦所需資訊,不是只有「閱卷」一種方式,我國法制已賦予被告「請求注意權」、「隨時選任辯護人權」、「被告知聲押理由及事實」等共有十幾項權利,已可讓被告有充分完整之防禦權,僅就會破壞真實發現、影響「偵查不公開」較為嚴重之閱卷權稍作限制而已,故現行制度已兼顧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及偵查效能之需要,也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四、 並非所有先進國家都開放羈押程序中讓辯護人閱卷:以美國、日本為例,均未允許被告或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程序有閱卷權,至於德國等雖有類似規定,但亦涉及該國辯護人在法制上定位、相關職業倫理規範等均與我國不同,難以直接套用,以免產生更大流弊。
最後應強調的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落實公益,同時也重視保障被告人權,監督司法警察於蒐集犯罪事證及法院裁判過程均能恪遵正當法律程序,期使毋枉毋縱、罰當其罪。檢察官對被告防禦權保障之重視,毫不遜於其他法曹,然被告防禦權保障為刑事訴訟程序之一環,與其他刑事程序價值如偵查不公開、發現真實、保障被害人權益等,均應等同視之,本部深信大法官一定能準確掌握我國司法體系結構設計精髓及實務運作情形,洞悉其他國家與我國法制相近及不同之處,以回應民眾殷殷期盼,作成各界敬佩信服之睿智解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