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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制變革翻新 深化追緝外逃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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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連爆發前檢察官井某、工總前理事長陳某等於判決定讞後棄保潛逃海外事件,輿論譁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論者除著眼改善現行防逃機制缺失,避免憾事重演外,咸認政府應積極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追緝外逃人犯,引渡回國接受法律制裁,以實現我國刑罰權,彰顯正義。
各國大多以簽署引渡條約作為請求及執行引渡之依據,在雙方無引渡條約之情形,亦得基於互惠原則進行個案引渡合作。各國也多另訂定相關法律,提供實務操作之規範。我國「引渡法」於民國43年制定,除於69年間曾做文字修正外,已近62年未修正,而與國際間引渡發展情形有落差,且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有扞格,實難因應環境與法制之快速變遷。為此,法務部自100年起著手研修引渡法,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討,期能順應國際引渡實務運作,翻新引渡法制架構。迄104年12月止,共召開25次研修會議,目前已完成「引渡法修正草案」初稿。
初擬修正草案之重點包括:在無條約情形下,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進行引渡;明定得拒絕引渡之事由;引渡程序分「行政─司法─行政」三階段進行;增列向法院聲請裁定引渡許可之程式、法院之審查程序及事後之救濟途徑;保障被請求引渡人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規定請求引渡程序中為強制處分之要件及其救濟程序;規範急迫情況下為緊急請求引渡之要件及程序;將原由總統最後核定許可引渡,改由行政院為之,俾與憲法意旨相符,兼顧機關間之職能分工;明定引渡程序中拘束被請求引渡人之人身自由之要件;賦予為進行引渡向外國出具保證之依據及效力;大陸及港澳地區人員之遣返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
本部秉持國際間合作追逃之原則,以相關國際規範及比較法例為張本,就現行引渡法予以增刪修補,期能建構一符合我國需求之引渡法,與既有之引渡條約相互搭配運用,將外逃罪犯繩之於法。本部另將舉辦公聽會,期能喚起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之關注,並廣納多元意見以調整修正草案內容,俾法制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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