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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已審慎行使公訴權 評論司法不應偏頗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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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4日工商時報第A2版社論「司法改革絕對不能再光說不練」一文,指稱檢察官濫行起訴,並稱檢察官起訴後被法院判決有罪比例偏低,扣除車禍致傷致死、毒品犯罪等事實明確案件,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僅五成左右等語,與事實不符。   檢察官係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辦理刑事案件時,應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部證據,確信具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行提起公訴。本部考量外界對於檢察官之辦案品質期望與要求甚高,從88年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後,始終致力於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並將精緻偵查、提昇檢察公信力列為重要之政策目標。   104年度檢察官起訴的全般案件定罪率達96.6%,扣除前揭社論所稱車禍致傷致死及毒品犯罪案件後之定罪率仍高達96.1%,該文所稱檢察官證據採集不夠、舉證不足,僅五成之定罪率等,顯與事實不符。又公訴檢察官(即該文所稱蒞庭檢察官)執行職務遇有案件事實、法律、量刑之爭點,仍需與偵查檢察官討論,形成共識,若有歧見,則循檢察一體機制統一法律見解及追訴基準;案件未能取得有罪判決者,除非有不可歸責之原因,應扣除偵查及公訴檢察官之辦案成績,而辦案成績則為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辦案品質考評之重要參據,並作為考核、評鑑、昇遷調遣之依據,是以,自無該文所稱偵查檢察官不需面對法官及當事人,在毫無壓力下而濫行起訴之情事。   綜上所述,「司法改革絕對不能再光說不練」一文未盡查證之責,又徒憑臆測率斷,指摘檢察官濫行起訴及起訴後法院判決有罪之比率偏低,均有誤認之處,應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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