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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7月14日舉辦「聽證實務研習會」 謝次長蒞會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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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104年7月14日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辦「法務部聽證實務研習會」,由謝榮盛次長蒞會致詞,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傅玲靜副教授就聽證制度進行專題演講、臺北市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會何芳子及黃明達委員分別報告都市更新聽證實務運作現況,本研習會共有中央及地方機關同仁約80人參與。 謝次長表示,行政程序法自90年施行至今已逾14年,各機關對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包括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及信賴保護原則等均已熟悉。這幾年來,對於行政作為應落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一直為各界所重視,而聽證制度就是落實正當行政程序重要之一環。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要求都市更新案件於核定前應舉辦聽證,而最近桃園航空城的土地徵收案件,因涉及廣大民眾權益,亦將舉辦聽證。但聽證制度之內涵、應踐行之程序以及何時應舉辦聽證等,對於各機關而言,均十分陌生。法務部舉辦本次研習會,目的在使各機關瞭解聽證實務運作,善用聽證制度,以使行政決策過程更加透明合理,符合程序要求並保障人民權益。 傅玲靜副教授演講時指出,各機關應依行政行為之性質,建構不同之行政程序,法規命令具有適用之普遍性,在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上,著重民主正當性之落實;而行政處分具有個案性之考量,因此,在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上,應落實對於當事人及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保障。傅副教授進一步比較美國與德國行政程序法規範之程序類型,並表示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僅為最低密度之程序要求,各機關應依個別法規行為之特性,設計適當之行政程序。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的要求,目前都市更新案件在核定前均會踐行聽證程序,近一、二年來,臺北市及新北市已分別舉辦上百場及數十場之聽證會,累積相當豐富之實務經驗。本研習會乃邀請何芳子委員及黃明達委員分別從臺北市及新北市辦理都更案件之法規依據及程序進行等,分享聽證實務經驗,並由傅副教授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王碧芳庭長,從學術與審判實務觀點,就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之三方關係(民眾參與、實施者之角色及政府部門之定位),以及如何在保障人民權益之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彈性等提出建議。本次研習會在機關同仁與學者專家充分進行意見交流後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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