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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兩岸跨境補償犯罪被害人遺屬案例獲得兩岸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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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適用新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去(103)年經由兩岸司法互助完成跨海向被害人之大陸地區家屬進行犯罪補償的首宗案例,貫徹平等保護被害人及其遺屬之立法宗旨,為政府實踐人權立國理念向前邁開一大步。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6款、第9條第2項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殯葬費、法定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平等保障人權原則,該法於100年修法時,刪除對於外國人為被害者之保護採取互惠原則的限制規定,將在臺灣外國籍與無國籍人士均納入保護對象,落實政府人權立國理念;該法第32條立法理由並揭示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因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同有本法之保護適用。 前揭案件緣於101年7月間在宜蘭縣冬山鄉發生的家暴殺人案,死者原係大陸籍,因結婚來臺生活,不幸遭其夫殺害,被告即其夫因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死者在大陸地區之母親、兒子,於101年間以被害遺屬身分向宜蘭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該署審查時因需調查申請人「財產」及「所得」等,於102年初函請法務部向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請求協助,經陸方查明回復後,宜蘭地檢署於102年8月間經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分別支付大陸籍申請人補償新臺幣67萬3,447元及49萬8,623元。復由本部透過機關聯繫管道,請陸方協助提供大陸籍申請人金融帳戶、筆錄、身分證明、收據等以完備領款手續,並於去年4月初由宜蘭地檢署完成匯款。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4月中旬來函通報法務部,確認被害人之遺屬均已收到補償金,並對我方依法保護大陸籍被害人遺屬之法治作為表達衷心感謝。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頻繁,衍生之相關法律事務態樣日增,在兩岸司法機關之努力下,首次跨境保障對岸犯罪被害人家屬,不惟落實平等保障人權之價值,也標誌維護兩岸人民權益的進程。大陸104年3月12日在北京舉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時,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進行2015年工作報告,在報告中特別提及本件跨境補償犯罪被害人遺屬的案例,兩岸工作成果格外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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