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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德國受刑人返德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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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我國與德國雙方經多年研議,於102年11月6日完成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下稱本協議)。本協議為我國與歐洲國家簽署之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之協議,配合102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之基礎,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目前共有7位德國受刑人在臺服刑,因文化差異、語言隔閡、飲食習慣及個人健康因素,均曾先後表達欲返回德國執行刑罰之意願,其中Mr. Söllner於94年11月間因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間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入監服刑。103年4月22日法務部接獲S君移交申請書後,會同德國在臺協會人員前往監所確認S君移交真意並告知法律效果,再將相關文件透過外交部轉致德方,德國檢察官向德國安貝格(Amberg)地方法院聲請承認我國判決並予執行後,德國法院於103年9月9日做出承認我國判決之裁定,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自德方收受上開檢察官聲請書、法院裁定等相關資料後,於104年2月2日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徵詢會議,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第18條遣送受刑人之條件,而同意遣送S君返德服刑,並由法務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為順利進行移交,法務部與德方就執行移交細節多次聯繫,完成準備與安排,德方並派遣兩位員警抵臺,已於12日晚間由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順利在桃園國際機場將S君解交予德方員警搭乘班機於13日返抵德國服刑。
未來臺德雙方將基於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能返所屬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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