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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接返第二批在陸服刑之臺籍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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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今(103)年3月間, 接返首批3名在大陸監獄服刑多年之我方人員後,法務部於今(23)日由檢察官及調查局人員赴陸,再次接返2名臺籍受刑人回臺服刑。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基於人道及矯正教化考量,約定有受刑人移交合作事項。兩岸間執行受刑人移交,因兩岸法制不同,法務部多次與陸方相關部門聯繫、溝通,並轉知訊息給執行部門及受刑人,確認程序銜接細節,在我方、陸方及受刑人「三方同意」下,經法務部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及審查後,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臺北地院聲請裁定轉換大陸地區法院裁判之刑期,再經過法務部審議小組審議同意後而接返受刑人回臺,依臺北地院裁定轉換之刑期,送往臺北監獄執行剩餘之刑期。 此次接返之2名臺籍受刑人均年逾60歲,分別在大陸地區觸犯販賣毒品及走私毒品犯罪在福建省莆田監獄執行中。其中1名臺籍受刑人之女兒幾乎每月花費近萬元機票費用赴陸探視,如今其父親接返後,即可就近前往臺北監獄辦理探視、接見,不再苦於海峽兩岸間之奔波往返。 依大陸司法部門提出數據,國人目前在大陸地區監獄內服刑人數為1,400餘人;另我國已分別與德國、巴拿馬簽署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及條約並於去(102)年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得以接返回其所屬國執行。在不影響國內監所容額及管理之前提下,自外國及大陸接返回臺服刑人數將常態化、制度化進行,以彰顯人道精神,使受刑人矯治後易於復歸其原生社會,達到矯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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