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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罰乃法治常態 沒人唬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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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6)日有學者投書「官僚正在唬弄立委們」一文,對本部顯有誤會。
按人民如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由行政機關制裁,乃民主法治國家普遍存在之制度。舉凡稅賦、交通、環境保護、動物保護、建築管理、社會行政等法規,都有行政裁罰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裁罰之內容,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最終仍需受司法審查,並非行政機關可專斷獨行。至於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係為免當事人藉救濟而脫產,若因此即謂「有違憲疑義」,則我國現行法近千種罰鍰規定豈不全都違憲?果真如此,何以過去不見學者提起,至討論食安法之修正,才突發此議?
再者,行政裁罰是實施已久之現行制度,無論食安法是否刪除法人罰金刑之規定,都會繼續存在,至於行政裁罰制度之檢討,並非本次修法應關注之重點。過分強調,反而模糊真正應討論之焦點。
法務部針對食安法所面臨之問題提出修法意見,純是就事論事,協助衛福部解決一事不二罰引生之爭議,並適當回應民意,被指「唬弄立委」,實欠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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