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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勇於任事 罰得到、快、重 不是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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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某自稱檢察官者抨擊法務部主張廢除法人罰金刑,增訂沒收法人不法所得規定,未盡專業職責云云,嚴重扭曲事實。
大統長基公司案因一事不二罰原則,使18.5億之行政裁罰被撤銷,法院又以犯罪所得唯有在犯罪行為人名下者才可沒收,任令公司坐享鉅額不法利益,各界嘩然。法務部建議修法並非附和民粹,而是為澈底解決此問題,避免再發生如此違背公平正義之結果。
法務部建議刪除法人罰金刑,使行政裁罰得以維持,行政裁罰又不因受罰者提起訴願等救濟程序而停止執行。加上得沒收法人犯罪所得之新規定,檢察官得依保全程序迅速查扣公司資產,刑事沒收及行政裁罰皆較易實現。再參諸往例,行政裁罰常較法院判決重。故如此一來,罰得到、罰得快、罰得重,豈是妄想?
又依法務部之建議,檢察官除對犯罪負舉證責任外,還要證明及計算犯罪所得,負擔更重,何來推卸責任之有?
至於行政裁罰、被害人損害賠償甚至員工薪資等問題,先前已有檢察官與地方政府勞工單位協商後,解除部分查扣資產,保障員工薪資獲得給付之先例。被害人部分自得比照辦理。而罰鍰、罰金則因最後都歸國庫,依執行先後即可,機關間不會有太大爭議。總之,檢察官查扣資產之速度越快,扣得越多,對被害人及罰金、罰鍰之執行等才越有保障。前述投書者之擔心,才是多慮。
末按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現任及離職檢察官中,皆無「張奉策」其人。特此呼籲各界提出意見,切勿擅自冒用檢察官名義,以免混淆視聽,製造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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