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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調解機制係紛爭解決方式之一,但不應限制人民刑事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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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101年10月5日報導「醫療糾紛先調解才告」及「法務部:調解機制不影響訴訟權」,惟法務部認為刑事程序採調解前置原則有違憲之虞,且上開報導內容與會議之共識有歧異,為避免外界誤解,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 刑事程序採調解前置原則恐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認同應有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以緩和醫病關係。惟訴訟外調解機制應係人民選擇解決醫療糾紛之途徑之一,應由主管機關強化調解之公信力及效能,鼓勵民眾選擇調解程序,若強制民眾必須先進行調解,俟調解不成立方能提起刑事告訴,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7號解釋意旨,係對於人民訴訟權不當之限制,恐有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規定之虞。
二、 法務部於相關會議中均已明確表達前開立場
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0月5日下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邀請法務部列席表示意見,法務部代表於會中即表達採取刑事告訴調解前置主義之立法方式,有剝奪人民訴訟權之虞,此項意見並獲得在場委員之認同,建議行政院衛生署勿以調解不成立作為提起刑事告訴之條件限制。會議中之共識,係有關刑事告訴部分,不採取調解先行原則,以避免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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