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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今(3)日尤立法委員美女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指出檢警偵辦「臺鐵車廂事件」案恣意向媒體爆料,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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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部對於貫徹上開「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一)檢察官偵辦刑案發布新聞時,檢察機關應依部頒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辦理。 (二)本部於87年4月3日以法87檢字第001034號函令所屬檢察機關確實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於88年1月1日成立「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督導考核所屬檢察機關妥適發布新聞。該小組如發現檢察機關人員就偵查中案件發布消息而有違反「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時,應即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該管檢察長改正;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亦得建請移付評鑑或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本部。 (三)本部對外界具體指摘之違反偵查不公開事例,均要求臺高檢署「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調閱相關新聞錄影帶,該署目前亦有指派專人側錄檢察署新聞發言的錄影帶,隨時督導偵查不公開原則執行情形,實際檢討相關人員是否涉有違失。 二、有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偵辦「臺鐵車廂事件」一案,相關檢警人員有無不當對外洩漏偵辦資料,侵害當事人隱私,而違反偵查不公開或涉有公務員洩密罪責,將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立即查明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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