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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聯合報100年11月1日刊載「哪來的生父?兒被認領 單親媽不知」,法務部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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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由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關係,在生父未認領前,生父與非婚生子女無親子關係,故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連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並非任何人均得為認領。 另考量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有事實之障礙或其他原因,未能與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結婚,致非婚生子女不能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將永為非婚生子女,為維護該非婚生子女之權利,故使生父得單獨為認領之行為,而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惟對於無真實血統連絡之認領,民法第1066條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以否認。 至認領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須出示何種證明文件及應否通知非婚生子女及生母,涉及戶籍法相關規定,宜由戶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是本件聯合報刊載「哪來的生父?兒被認領 單親媽不知」所載,「如果有人說是某孩子的生父,即可跑去民政單位說,我要認領某某人」、「任何人只要去登記,就可以當孩子的生父」,及所載「當初這個條例一定是男人訂的」等語,顯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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