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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29)日蘋果日報A9版所指「管束淫狼竟拖28個月」一文,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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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29)日蘋果日報A9版所指「管束淫狼竟拖28個月」一文,容有誤會,法務部澄清如下:
案件雖經法院宣判,仍須待上訴期間經過,俟判決確定後,方由法院書記官整理卷證移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因此,「緩刑判決日」並不等於「裁判確定日」及移送至檢察署「分案執行日」,報告所謂之「延滯」,乃是法院判決至確定及移送檢察署執行之時間,並非檢察署之「延滯」。
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署)個案,雖被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但法院同時宣告被告應接受刑前強執治療。因此,被告於判決確定日起,即執行「刑前強制治療」及「徒刑」,於99年6月1日刑前強制治療完畢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隨即指揮該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並依受保護管束人之聲請,囑託台南地檢署「分案」執行後續保護管束。足見,僅因書面記錄之「判決日」與「分案日」不一致,即遽指「延滯」、甚至「行政怠惰殺人」,實與事實不符,且對本部所屬檢察官造成傷害,本部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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