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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罰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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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澈底解決因緩起訴處分引起一事二罰爭議,行政院院會今(7)日通過「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罰法因立法期間未及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該法第26條規範,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就此一疑義,經法務部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緩起訴處分視同不起訴處分,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惟實務對此結論仍有不同意見,為解決見解歧異現象,有修法明文規範之必要。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扣抵罰鍰金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所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至第5項)
二、增訂過渡條款:依緩起訴處分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之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修正條文第4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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